司法保障的大门向公众敞开

16.04.2015  12:13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这一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相对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的最大意义在于:法院从此不能拒接老百姓的诉状了——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必须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在“依法治国”这一弘大背景下,“立案登记制”降低立案门槛,让案件更多地进入司法流程中,这是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一个基本前提, 也充分彰显了要保障公民诉权的决心。

首先,立案登记制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

现行诉讼制度对立案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对部分起诉不予受理,比如人们最常常引用的一个例子:某法院下发内部文件,规定对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 这就使得部分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有的甚至长期处于失望无助之中。

以往在“立案审查制”下,究竟有多少张老百姓的诉状被“审查”掉?没有人说得清楚,因为“不予立案”可以口头告知,无据可查。也有论者认为,长期以来的“立案难”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民告官”,立案怎能不难?

实行登记制后,不管诉讼标的大小,也不管纠纷复杂程度,只要当事人选择诉讼渠道解决,除了依照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当事人依法无障碍地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保护,这也是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的重要举措。

登记制”在制度上保证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补掉了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给文书”的制度缝隙。

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制”无疑将加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工作负担,法院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案件数量增加等问题?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比如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总而言之,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应当保障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司法的大门应向公众敞开,不得故意设障碍,也不得以案件棘手为由拒绝裁判,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以保障当事人诉权。如此,司法正义才能让百姓切身感受。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评论员 翟春阳        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