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令”来啦,营运车辆维护周期可以自行决定

09.03.2016  01:15
  3月1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令”,下称“1号令”)开始实施。“1号令”从车辆技术管理职责、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方式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成为一大亮点。“1号令”将给道路运输行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记者采访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
  “1号令”修订了哪些内容?
  改变之1: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硬性”规定到企业“自行”决定
  以前,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基本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订,对车辆维护制度实行重大调整,成为一大亮点。将过去的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
  改变之2:车辆不再“”强制到综检站检测
  以前,道路运输营运车辆被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今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而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
  改变之3: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不再“一刀切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必须每年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今后,加严了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5年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5年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改变之4:明确了“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责任人
  “1号令”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地设置部门,配备人员,对车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作为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何做出这些修订?
  “1号令”的前身,是1990年颁布施行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随着道路运输车辆结构的优化,车辆性能的提高,维修检测技术的进步,道路条件的改善,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管理工作需要,特别是随着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深入、节能减排的逐步推进,需要重新审视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建立一套与时俱进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对于道路运输车辆准入、使用、维修、检测、监管各个环节,制定一整套新的管理措施。
  ●误区解读
  “1号令”最大限度地减轻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变化存在疑惑甚至误解。对此,省运管局相关人士作出了解释。
  今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车辆维护周期,是否意味着可以变相地逃避相关责任?
  这一想法是完全错误的。“1号令”第四条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号令”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强化了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企业相关自主权加大后,车辆周期维护具体要求还存在吗?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1号令”第十六条指出: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车辆维护作业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其中详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维护分级、周期、作业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保证。
  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不再强制要求接受相关检测机构上线检测了,是否表示不需要进行任何检测检验?
  “1号令”实行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是根据行业实际为企业减负所做的调整,但并不等同于“不需要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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