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保护,路在何方

26.05.2016  09:18

  核心提示:一个古村落就是一段历史,一幢古建筑就有一个故事。为加强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力度,由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浙江农林大学负责承办的《千村故事》“五个一”行动计划于2015年4月正式启动,全省1237个历史文化村落被确定为此次行动的寻访对象。

  活动开展以来,浙江农林大学研究团队带领百名大学生组成11个寻访小组,分赴全省11个地市57个县(市、区)的部分历史文化村落进行调研,并协助基层组织和各项目负责人完成《千村故事》的材料收集、求证工作,最终形成了《浙江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与持续发展调研报告》。本报摘编部分调研成果,以期为我省的古村保护工作提供指导与参考。

  历史文化村落是中国乡土文化遗产的博物馆,是乡愁记忆的百科全书,也是中国国学的思想宝库,及时保护利用功在当代、惠及子孙。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是指省域内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以及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与民俗风情村落。2012年,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把古建筑村落(古建筑等历史文化实物比较丰富和集中的)、自然生态村落(历史建筑与自然生态相和谐的)、民俗风情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延续至今活动频繁的)都纳入了“历史文化村落”范畴。

  我省历史文化村落

  保护成效明显

  2012年以来,浙江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按规划有序展开,成效明显。

  第一,越来越多的历史文化村落,整村面貌焕然一新,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机与活力显现。课题组实地调查的样本村中,绝大多数启动了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村庄布局和景观改造工程、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工程,同时,全面展开村域生态建设,古树名木保护和环境卫生整治,从而促进村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凡纳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的,古建筑及其他历史遗存得以大量修缮、修复。在问卷的124个村中,已经修复的古建筑共1585处、324502.8平方米,分别占问卷村古建筑总量和建筑面积总量的18.2%和28.9%,其中,古民居修复1266处、209784平方米,古祠堂修复84处、28420平方米,其他古建筑235处、86298.8平方米。

  历史文化村落古建筑修缮和修复坚持“修旧如旧”原则,方法有三种:一是用旧修旧,即聘请老匠人和传统工艺传承人,利用旧木料、旧砖瓦、旧石料等老旧建筑材料,采用传统建筑工艺,在原建筑物基础上修补,使古建筑物旧貌换新颜,恢复“生气”;二是聘请古旧建筑修复专业团队,利用新木料、新砖瓦、新石料,采用现代建筑工艺和“做旧”技术,按照古建筑原貌修复或新建,使古建筑“新建如旧”;三是上述两种方法兼有,在古建筑修复过程中,尽量利用老旧建筑材料、传统工艺,建材不足或传统工艺无法完成修复的,再用新材料和新工艺替代,但必须保证修复后的古建筑的原始布局、结构和风貌。

  第三,加大投入,探索有效利用资金、资源的方式。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需要大量投资,浙江省以财政投资为主,引导村集体、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共同投资。问卷124村统计,总投资38118.46万元,其中:各级农办投资12587.60万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投资4291.76万元;村集体投资7174.20万元等。

  历史文化遗产

  利用方式多样化

  历史文化村落及其古建筑的利用方式,因建筑物性质、产权归属不同而各异。在本次调查统计的3309处古建筑中,产权属于农户个人的2568处,占77.61%;属于多人或宗族共有的3处,占0.09%;村组集体所有的738处,占22.30%。此外,一部分历史建筑被国有或民营企业收购。不同利益主体创造出了极为丰富的利用方式。

  目前大多数古民居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只有极少一部分古民居(如名门望族祖屋、名人故居等)宗族共有、或被村集体和各类企业收购。古民居居住者多为老人和留守儿童,也有少量古民居出租给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居住,但需要关注的是:一部分尚未修复的古民居潮湿、破旧甚至已成危房,仍作住宅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数不多的古民居被改造成民俗馆、客栈、茶馆、酒楼或咖啡馆等“农家乐”式的设施,由农户自己改造和使用,或租赁给村组集体、民营企业或国有公司经营,且以后者居多。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等资源大致分三类:一是村域内的古牌楼、桥梁(含廊桥)、古道、庙宇、古墓等古代遗存和文化遗产;二是近几年集体购买的民宅、祠堂、纪念堂、宗族大(祖)屋等古建筑;三是一些市县拓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范围后获得的近现代建筑物及文化遗存。

  许多村将其保护利用纳入美丽乡村建设总体框架,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使这些历史遗存成为本村靓丽名片、标志性建筑和重要旅游景点。如集体所有的祠堂、礼堂、仓库、知青屋等历史建筑等资源,一部分作为村域社区公共服务用途,另一部分则作为村组集体固定资产和资源,用于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企业和个体户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等资源的经营或租赁收入,是当下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和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源。

  大多数“村文化礼堂”也落地于宗祠、厅堂、大屋等历史建筑内,这类历史建筑已经成为村民传统教育、文体活动、接受远程教育、观看农村数字电影和戏剧、婚丧嫁娶操办等的重要场所。相当多的村还以历史建筑为基地,建立了村史馆或者“农耕博物馆”。许多村的老年协会以宗祠、厅堂等作为办公及活动场所,同时负责这些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一些村庄的协会、合作社等组织,则以历史建筑作为办公及活动场所。还有一些历史文化村落抓住“美丽乡村建设”的历史机遇,整村发展乡村文化旅游业及其配套服务业。

  历史文化村落

  保护利用的政策导向

  发展旅游业,是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传统村落文化继承、传播和弘扬,其作用在许多村落都已显现出来。但是,历史文化村落趋同于发展旅游业也不妥当:一是可能造成乡村旅游市场饱和,导致历史文化村落过度商业化,不利于其保护;二是旅游业过度发展可能对村落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民俗馆、“农家乐”的装修现代化,可能破坏历史建筑的原有结构。有人建议,在有条件的村落开辟“村庄公园”保护形式。鉴于此,未来的支持政策走向应该是:

  一是拓展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时限和范围。中国共产党建党近百年来的红色文化遗存,人民公社时期经典建筑和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建筑,都是未来中国难得的历史遗产,其保护和传承意义重大,应及早谋划和规划。建议推广临安市的做法,把保护1911年以前的古建筑,拓展到1911年以来的近现代建筑;同时扩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面,由重点修缮和保护历史建筑,拓展到古作坊、古龙窑、古桥梁、古道、古墓和能移动文物(如古石碑、匾额等);由保护“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民俗风情村落”,扩大到保护古镇、古县城和县衙。还要重视和研究改革开放时代的“明星村”、特色经济村的保护和持续发展问题。

  二是梳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村域发展、尊重传统与追逐现代化,记住乡愁与实现中国梦之间的关系,界定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政策边界,确立保护与利用的优先序,用正确的理念、政策和规划指导实践。如:规定古民居修缮中内部设施改造的边界,允许古民居内部装修使用现代建筑材料,生活设施亦可现代化,但不允许改变和破坏历史建筑的原结构、墙体和体现传统风格的一切建筑构件和元素,外立面颜色也要与村落整体格局协调;鼓励历史文化村落优先发展历史建筑修缮、修复和保护,再适度利用,对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村庄,允许其依法申请古民居住户外迁安置的宅基地指标和安家费补偿。

  三是科学规划历史文化村落的产业发展,不要局限于旅游业,现代农(林牧渔)业、商业和服务业,休闲养老业、教育文化业等,都可以作为历史文化村落的主要产业来规划。即或发展旅游业,也应各具特色。比如:整村保护,特色发展,打造成历史建筑博览、国学文化传承、生态农业体验、美丽乡村休闲、特色民俗观摩等不同特色的旅游村落;单体利用,发掘历史建筑新价值,设立博物馆、纪念馆、手工业作坊、主题客栈等差异性旅游产业,吸引经济社会学者、历史学、文化学者、艺术家等专业人员,入住、科研、休闲和观光;恢复传统特产、名品的生产和供给,形成历史文化村落特产特品专业村与旅游观光紧密结合的新基地。

  加强投入,

  处理好利益关系

  历史建筑修复、修缮技术要求高,土地、资金、传统技艺投入需求巨大,现有政策不足以支撑实际需要。一是资金投入总量少,重点村700万元、一般村300万元和30万元等标准,相对于村落整体保护利用的巨大需求杯水车薪。但是,公共财政又不可能包揽一切,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亟需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二是重点村和一般村的投入差别过大,一般村支持经费过少,没有拆迁农户安置的宅基地指标,建议对其予以调整。三是一些偏远山区的村落,仍然保存着完整的历史形态,但因村落人口大量外出,历史建筑长久失修,整个村落呈现出残破、衰落状态,亟需重点保护。

  同时,在开展古村保护的工作中,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村组集体、村民与外资的关系、历史建筑修缮投资人与产权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技术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都需要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机制来予以应对。

  比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中,政府的积极性要大于农民的积极性,政府要保护,而农民则追求现代化的生活。其根源在于:古民居要修复、传统要继承,与乡村要城镇化、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要市民化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又如,有基层反映:古村落内恢复石板路、鹅卵石路,能与古建筑构成和谐,但水泥路、沥青路则行路便捷舒适,决策需要考虑多种需求;历史建筑修复需要配套的建材生产、供给,需要建立一支历史建筑修缮的专业队伍,需要培养木匠、石匠、泥瓦匠、雕刻师等传统手工匠人、并传承历史技艺。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专题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再上升为全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和政策规范。

  从当前实践看,以下要点可作为未来政策制定的参考:

  ——出台鼓励农户所有的古民居等历史建筑的产权流转政策,适当提高古民居等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和使用权租赁的价格,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历史建筑产权流转方式,统一修缮、保护和利用。

  ——允许非本村户籍成员“认养”历史建筑,“认养”人认保、认租历史建筑、修缮后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期满后产权归还原主。

  ——确立民营和国有资本进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门槛,建立相应监管制度。允许工商资本以历史建筑产权流转方式,参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鼓励工商资本与历史文化村落所属村、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合作,整村保护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历史建筑修复后的大量闲置。一是调动产权人和居住者的管护历史建筑的积极性;二是放开历史建筑的租赁市场,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人口租住农村历史建筑,引入小业态业主,入驻或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并规范其使用行为。

  ——避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中的大拆大建、一律化。有的村比较完整地保留了多个历史时期的建筑,可采用“乡村建筑博览园”模式保护利用;有的村落完整性较差,但历史建筑遗存较多,应坚持“尊重历史、还原旧貌、融入本土”的基本原则,修复历史建筑与建设新民居力求格局相容、错落有致、和谐一体;有的村历史建筑集中于某一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应将村域分为传统村落片区、新农村片区,分别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有的村明清建筑居多,有的村人民公社时期或改革开放初期的建筑居多,应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建筑遗存现状,确定其修复、保护的主体风格,建设成为各具时代特色内涵的历史文化村落。

  ——应进一步理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管理体制。清理和废止不利于美丽乡村建设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协调推进的原有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