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是“借款”? 好处费是“礼节性红包”?

29.03.2016  10:16

  42岁的严某原来是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温州”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但昨天,他站在了温州鹿城法院的刑事审判席上,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受贿121.9万。严某辩解称,起诉书说的“受贿款”是借款,“好处费”其实是礼节性红包。

  严某戴一副黑框眼镜,中等个头,昨天一开庭,在回答审判长关于自己的学历问题时,他就纠正了起诉书上“文化程度研究生”的说法,并强调自己是经济学的博士研究生。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在2011年至2012年间,严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上海某贸易公司通过“国贸温州”公司从法国某公司引进奶粉产品代理权时,帮助上海贸易公司顺利与法方开展合作事宜,于2012年4月13日收受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存入严某指定的路某银行账户的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

  “我认为这100万元是借款。”严某说,这笔款项是郑某借给他的,而且双方没有写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和还款时间。“当时他很客气地说,打借条就不借钱了。”严某说。

  除了被指控收受郑某100万元外,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至2014年间,严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温州大东娱乐城股东张某调低租金、延长租赁期限,分别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但对于这笔钱,严某当庭表示“至今没想明白他为什么要送钱。

  另外,对被指控收受绍兴某铜业公司董事长王某给予的好处费1.9万余元,严某当庭表示是“礼节性红包”,称是王某给他儿子的红包。严某强调自己家庭情况特殊,儿子从小就患病,当时他喝了点酒,王某听了就掏出9000元给他儿子,家人和王某之间推搡归还,但是最终还是收下了这笔钱。事后,王某又放了1万元现金在严某住的酒店床头柜上。

  公诉机关认为,严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郑某、张某、王某好处费共计121.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些指控,严某说自己认罪,但同时又对收受款项的性质频频提出异议。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尚未进入举证阶段,鹿城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