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杭州海关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稳外贸政策 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7.07.2019  17:4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杭州海关

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稳外贸政策 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8

 

浙科发规〔2019〕8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院所,杭州海关关区各关、关内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企业防风险”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贸摩擦带来的影响,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享受稳外贸政策,在我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先行先试,营造更加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经省科技厅、杭州海关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海关递交AEO认证申请的,海关优先安排实地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和便捷通关等相关政策;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科技部门在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省科技厅定期向杭州海关提供重点研发单位名单,共同落实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科研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单位等享受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有关规定,使更多研发单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杭州海关根据省科技厅提供的国家、浙江省鼓励发展的科技创新产业名录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产品清单,对相关企业的设备、产品和生产原材料等急需商品进出口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最大化通关便利;海关部门为参加国际科技交流的科技人员、外籍专家入出境提供相关便利。

四、深入落实《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研发、制造型企业落户综合保税区。对符合等级认证有关标准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对符合规定的相关货物、物品,给予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免于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等便利措施。

五、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科研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单位急需进口的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加快实施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提高通关服务效能。

六、积极争取进口生物材料和实验小动物便利化政策。支持种苗花卉、畜牧等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引进境外优质种子种苗、种畜及遗传物质,加快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提高口岸检疫放行时效。

七、促进进口免税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共享,省科技厅和杭州海关通过“科技大脑”等平台,共同推动免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能,更好服务创新创业。

八、科技部门和海关部门完善工作会商机制,互为对方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支持,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供支撑。双方联合开展“三服务”活动和课题研究,及时研究并化解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国际技术贸易问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杭州海关

2019年7月5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