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妇联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思考和建议

26.05.2015  18:47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一直以来,家庭暴力问题在妇联信访案件中占着较大比例,严重危害着受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反家暴立法终于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草案》中“将精神暴力明确列入家庭暴力定义、将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纳入家暴范围”等几大亮点都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但亮点纷呈的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不足之处

1.家庭暴力定义仍显狭窄。《草案》中规定的暴力形式仅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没有包括性暴力。而性暴力同样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形式之一。

2.家暴主体范围还须扩大。《草案》中规定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没有包括同居关系、前配偶等其他亲密关系。而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暴力行为发生于现在或曾经有同居、配偶关系的人员之间。

3.多部门合作机制尚未明确。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合作。《草案》强调了各部门的的职责,但是忽略了共同合作的途径。

4.以暴制暴处理原则并未提及。近年来,社会上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草案》中没有明确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

二、意见建议

1.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定义,扩大保护类型。对于暴力行为的类型,《草案》规定了“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没有明确是否包括性侵害及其他侵害。现实生活中,严重的家庭暴力常常伴随着性暴力,通过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发生性关系,甚至进行性侮辱、性虐待等。性暴力对一个人的伤害程度、伤害的持久性不容忽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定义,将性侵害与身体、精神侵害并列。

2.将家庭成员扩大至亲密关系,拓展保护主体。《草案》中规定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没有包括同居关系及前配偶。虽然同居和前配偶在我国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但是他们之间现在或曾经有同居关系,相互间的爱恨情仇、感情纠葛与家庭成员非常类似。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男性在他们的妻子或恋人提出分手或实际分手后,继续以殴打或其他形式进行威胁、恐吓、报复的现象。因此,建议将同居以及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而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准用该条规定的形式加以保护。

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实现一体化救助。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需要多部门多机构进行合作。《草案》中虽然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但对多机构协同干预的精神体现不足。同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但家庭暴力的受暴对象并不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等职责更是超出了政府妇儿工委的职责和能力。因此,建议在《反家暴法》的总则里明确多机构合作原则,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为牵头部门。

4.明确以暴制暴处理原则,实行轻刑化处理。近年来,多起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案件因媒体关注和报道而浮出水面。以暴制暴案件的发生,不仅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还会引发出相应的未成年子女教育、监护、抚养、丧子老人养老等社会性问题。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都具有重大过错,而加害人一般都属于激情犯罪,都是初犯、偶犯,一般都会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和社会舆论的同情。因此,考虑到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与一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不同点,建议将以暴制暴案件量刑从轻原则写入《反家暴法》。(湖州市吴兴区妇联)

 

栏目:经验思考    编辑: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