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斩获阶段性战果

03.04.2018  17:34

  围绕社会关注和民生聚焦的网络交易、医药、教育、中介、社会培训、汽车销售维修、网络产品及服务等行业,浙江省工商局于2月起在全省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专项行动开展一个月以来,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市场主体1.6万家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506件,罚没款3629.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5起,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重点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混淆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七大类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近年来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打击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与经济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全力破除经济领域行业“潜规则”,在医疗、教育、建筑、汽车销售等民生领域查处了一批各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大要案。台州查处医院药品销购商业贿赂案件,罚没款达3000多万元;富阳查处宾馆与驾校教练商业贿赂案,对涉案宾馆和教练分别给予行政处罚;长兴查处某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保险销售商业贿赂案,合计罚没50余万元。此类案件的查处,对于相关行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警示规范作用。
   混淆仿冒行为
  
混淆仿冒行为主要是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网站名称、网页等混淆行为,使得消费者误以为与他人商品或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专项行动中,宁波海曙查处某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标有“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麻将机,引人误认为与驰名商标“雀友”存在特定联系,涉案麻将机1000余台,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慈溪查处了某企业在其生产的双桶洗衣机外包装及产品面板上擅自标注“合肥荣事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违法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专项行动中,金华查获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京东、1号店等平台的“刷单”炒信行为,累计交易流水超2亿元。长兴县查处了某副食品店虚假商业宣传案件,该商店宣称所销售的羊奶粉“2017年全国销量第一”等内容,通过开会的方式向老年消费者集中推销,被处罚款22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但近年来,我省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的行为时有发生,使得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浙江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把商业秘密保护作为服务企业创新驱动、强化竞争执法和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有效保护企业的提升发展。今年,义乌市查处了吴某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要求,擅自将公司自行设计并投产的产品关键部门图纸销售给公司竞争对手使用,被处罚款7万元。
   网络违法行为
  
浙江是网络经济大省,集聚了大批互联网行业的龙头企业,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各类网络违法行为也不断凸显,特别是一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开始发生。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但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下,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
   违规有奖销售行为
  
违规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通过隐瞒有奖销售信息、欺骗消费者或者给予超过5万元最高奖金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今年,奉化接连查处了4起违规有奖销售案件,该市某超市专柜通过人为手段控制获奖概率,以抽奖形式使得消费者误以为中奖打折,从而购买其销售的产品。
   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青田县查处了全省首例微信商业诋毁案件,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及付费公众号发布文章,宣称其竞争对手部门核心人员集体出来创业,企业人心动荡、负债累累、管理极其混乱等内容,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
   (案例素材)
   富阳查获仿冒 中国劲酒”案
  
近日,富阳区局查获一起涉嫌仿冒“中国劲酒”包装大案,现场扣押仿冒“中国劲酒”59箱。该案也是自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富阳区查获的第一案。当事人所销售的“中健劲酒”外包装与“中国劲酒”极度相似,一般情况下很难使消费者识别是否是真宗的“中国劲酒”,已经构成市场混淆行为,且价格低廉,恶意傍名牌的意图非常明显。其行为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慈溪查获“傍名牌”大案
  
近期,慈溪局对辖区内一家生产洗衣机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一批标有“合肥荣事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双桶洗衣机,涉案企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合肥荣事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授权手续,其行为已涉嫌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这是该局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第一案。
   文成查处山寨苹果手机专卖店
  
近期,文成县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手机店的店招上含苹果标识,但无法提供苹果标识合法使用证明,经现场研判,该手机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该案是文成局自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查获的首例违反新法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长兴查处食品虚假宣传大案
  
日前,长兴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查处长兴某副食店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大案,这也是全市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的第一起案件。经调查,长兴某副食店经营户以开会为名义向老年人集中推销保健品,并对“高特莱斯羊奶粉”进行介绍时反复使用“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在全国同类288家羊奶制品行业排名第一”“高特莱斯羊奶粉纯度最高”等用语,并宣称该公司为奶粉生产企业的“中国第一家羊奶粉企业、中国第一个能够上市的羊奶粉企业、中国唯一一个能够打开国门走向世界的羊奶粉企业、2017年全国销量第一、温家宝总理视察并带来先进技术人员”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该局认为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行为提高商品销售量的行为已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处以罚款22万元。
   绍兴湖州两地联动端掉四处仿制黄酒窝点
  
近日,绍兴市局根据线索,赶赴湖州,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成功取缔了湖州市区、德清、长兴等地四处仿制绍兴市古越龙山“清醇俊郎”系列黄酒的生产窝点。现场查扣问题黄酒780余箱,纸箱包装6900余套,正标及背标34000余套,有力捍卫了绍兴市黄酒企业的权益和声誉。仿制品与正品在包装、装潢上主要部分的整体设计、构成要素、颜色布局、标注方式等综合形成的整体印象高度相似,且为同一区域销售的同类产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古越龙山又推出了“清醇”系列的其他产品,误以为古越龙山在湖州、长兴等地有生产加工厂。这些厂家的仿制行为,已涉嫌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目前,该四件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上虞查处医疗产品虚假宣传案
  
近日,上虞区局组织开展了对涉及讲座式推销的专项大整治,查获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全区首起涉嫌虚假宣传案。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洛某在其经营的健康体验店内张贴了宣传资料,上面有“......又或是,我们可以看到,医生他自己患高血压、糖尿病,他也没能治好自己!!因为,这是自身微循环障碍所引发的!用药物、针剂改善不了根源!而磁力线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和“十年前的北京非典,150多名医护人员受感染,打了大量的激素导致双侧股骨头坏死,全部坐轮椅。北京中日友好医院院长,邀请张小芸教授,用旋磁,让95%的医护人员站起来了!”等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目前该案件已调查终结,正在案审会进一步审核中。
   路桥查处卫生用品虚假宣传案
  
近期,路桥区局查获一批涉嫌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纸巾盒。该案是该局依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第一案。经调查,台州市路桥某卫浴厂生产的纸巾盒标注厂家是广州小木屋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用途就是让消费者误认为这些纸巾盒是广州生产的,从而提高产品销量和利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当天的执法行动共查获涉嫌混淆行为的纸巾盒5280个,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金华查处网络平台“刷单炒信”大案
  
日前,金华市局查处一涉嫌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炒信”服务的窝点。该局执法人员经多次踩点、研判后对金华某网络科技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提取该公司大量“刷单炒信”经营数据。经初步统计,该公司近一个月涉及刷单流水金额高达6千万元,累计交易流水突破3亿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吴兴查办网红“板栗酥饼”虚假宣传案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局市场稽查大队充分利用网络舆情,以本地论坛帖子“网红‘板栗酥饼’竟是‘绿豆饼’”为线索,抽调精干执法队伍,成立专案组,经过突击检查、抽样送检,发现当事人制售的所谓“板栗酥饼”中的原料即脱皮绿豆及调味料,全程并未添加板栗或板栗相关产品。当事人涉嫌在经营食品过程中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定海查获一起以会销方式虚假宣传案
  
近日,定海分局联合公安边防派出所查处一起以会销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案。当事人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利用老年人重视自身身体健康,急需保健养身的心态,每日吸引上百位中老年人参与会销,其所销售的普通食品(松花粉片)被宣传有疾病治疗功能,高电位治疗仪的宣传中有明示或者暗示治疗高血压的作用,超出已审批的适用范围,欺骗、误导消费者,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海曙查处一起企业名称混淆大案
  
近期,海曙区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一起企业名称混淆大案。涉案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标有“日本雀友麻将株式会社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麻将机,引人误认为与驰名商标“雀友”存在特定联系,经初步统计,涉案麻将机达1000余台,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涉案麻将机进行了查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苍南查获一起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苍南县局查获一起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案。某酒类销售店铺自行委托制作印有茅台商标标识及“授予:**烟酒行龙港区域茅台特约经销商”字样与印有五粮液商标标识及“授予:**烟酒行温州地区放心酒行”字样的牌匾各一块悬挂于店内,引人误认为其与茅台及五粮液酒厂存在特定联系,已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云和查扣207箱仿冒知名品牌包装装潢食品
  
日前,云和局利用新反法查处一批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食品4类,总计207箱,涉案金额达12420元。涉案产品主要为仿冒知名品牌包装装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青田县局查处一起商业诋毁案件
  
近日,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局首起商业诋毁案件。当事人廖某通过微信公众号“青田县**日用品店”发布文章,文章内宣称“原‘***(某同业竞争对手)’各部门核心人员集体出来创业,原来人心动荡,乱象纷呈,负债累累,管理极其混乱”等内容,并于微信朋友圈及付费公众号转发,该文章内容涉及某同业竞争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情况且系编造,严重损害了该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该局已依法作出处理。

1-7月浙江网络零售逆势增长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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