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发布清明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

09.03.2018  17:32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 3月8日,永嘉县长林万乐签署《2018年关于清明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25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消防禁火期。

  《通告》规定在禁火期内,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严禁野炊、烤火、玩火、放孔明灯,严禁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焦泥灰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对违反禁令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县政府决定在森林进出口设立120个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要求各镇(街道)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永嘉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