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出台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

03.11.2014  19:15

  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日前,平阳县残联出台了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这项优惠制度的出台,让残疾人得到了更加全面的康复冶疗,对提高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条件和质量,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都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该制度规定,医疗康复救助对象为持有平阳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含)以内,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法承担医疗康复费用且没有享受其他医疗康复项目资助(儿童抢救性康复除外)的住院治疗贫困残疾人。

据了解,医疗康复救助对象出院后,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凭《申请表》、《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和发票、新农合结算单、民政医疗救助等材料,向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平阳县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申请表》。申请救助应为本年度(含申请之月前推12个月)发生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特殊困难,申请时,需提供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有效的《平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平阳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证》或《平阳县残疾人特困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要求材料。镇(乡)残联接到相应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残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残联。申报每年分两次进行,确定每年4月10日、10月15日为集中受理上报截止时间。各镇(乡)应于3月20日、10月10日前将上报材料报县残联。

贫困残疾人住院医疗康复费用通过基本医疗报销(含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一年度内设一次起付标准,扣除起付标准后,按如下比例分段计算救助:3000---6000元给予60%的补助,6001—12000元给予50%的补助,12000元以上给予4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限为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