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前给朋友帮了个忙 如今连累父亲卖房还债

25.02.2016  09:17

借款协议不能随便签!

54岁的张大伯最近过得很艰难——儿子因病去世,刚把房子继承过户,又接到一纸传票,被告知儿子在外欠了100万元……

小张生前未婚,是个上班族,每天朝九晚五,怎么会欠下这么大一笔钱?

小张有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友小徐,去年年初,小徐找到小张,说眼下有个前景颇好的投资项目,万事俱备,就差启动资金了,但自己没有财产可以抵押,银行不给贷款,钱借不到。

小徐提议,由小张出面借钱,自己担保,“等我赚到钱了,利息肯定给你翻倍……

小张起初还有些犹豫,但想到反正就是房子抵押下,又不是真的要把房子拿出去,他答应了。就这样,小张和借款人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钱则全部被担保人小徐拿走了。

到了约定还款的日期,小徐却失踪了。而这段时间,小张又患病不起。

其间,张大伯代小张缴纳了房改等费用,将小张的公房买进。小张去世后,张大伯继承了这套房屋,并将产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

由于100万元迟迟未还,债权人李大姐一纸诉状,将张大伯和小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大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开庭时,小徐没有到场,由于小徐名下没有固定资产,法院只能先冻结其存款,将他列入失信“黑名单”。

张大伯虽然心里不情愿,但经法官劝说,还是同意将房产变卖来偿还借款。同时,他也提起诉讼要求小徐还款,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杨甜答:关于这个案件涉及多层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就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担保关系以及继承法律关系。

本案中,小张虽实际没有使用款项,但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李大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及出具借条的行为已经确认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小张应当归还借款,而借款合同上的担保人小徐应当对小张的这笔借款在担保期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鉴于小徐才是真正的借款使用人,小张并未使用任何款项,故小张可以起诉小徐索要款项。现在小张过世了,张大伯可以作为继承人起诉小徐,索要款项。

另外,因为小张生病期间,张大伯代小张缴纳了房改等费用,将小张的公房购进,房屋的产权归属登记在小张名下,属于小张所有。故小张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继承法》第十条关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规定,小张的父母、配偶、子女有权继承小张的财产。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张大伯应当在继承小张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小张的债务。

签约律师杨甜: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林琳 通讯员 尚法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