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正副局长一审双双获刑

04.05.2015  11:20
海盐环保局腐败窝案又有人听判   4月30日,备受关注的海盐环保局受贿系列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原局长朱晓芳被海盐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副局长殳乃峰则获刑10年6个月。
  据了解,海盐县环保局承担着县级权限范围内的环保建设项目审批及上级审批项目的初审工作,有些企业为求审批“进度快点”和“尺度宽点”,想方设法疏通关系,作为环保局正副局长的朱晓芳和殳乃峰双双落马。而此前,海盐环保局也已经有4人“中招”。
  朱晓芳出事,曾经在海盐当地引起不小的轰动。因为很多人都说,他是个工作能力很强的领导,先后担任过海盐县人大秘书、人大副主任、开发区党委副书记、澉浦镇党委副书记、环保局局长等多个岗位,一路平步青云。
  法院审理查明,朱晓芳受贿的最早一笔发生在2006年,朱晓芳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了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所送的商场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000元。在开了这个口子以后,在2007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朱晓芳又相继收受了王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和折合人民币6000元的超市卡。当然,这钱也不是白拿的,朱晓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在用地调整、土地置换、环保执法检查等过程中为王某公司谋取了利益。
  实际上,朱晓芳主要的受贿行为,发生在他担任澉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期间。2011年至2012年间,他先后3次收受了浙江某港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和副总经理姜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在建设用地整体验收、土地证延期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2014年1月,朱晓芳在担任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又收受浙江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送飞利浦空气净化器1台,计价值人民币2898元,并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建设、环保执法检查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至于原副局长殳乃峰,法院查明,其在2007年至2014年间先后收取贿赂款16万元,并在环境管理、环保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晓芳、殳乃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判处朱晓芳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6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飞利浦牌空气净化器1台予以没收,贿赂款301000元予以追缴; 判处殳乃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没收财产3万元,贿赂款16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