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为变更签合同 却因欠款吃官司

17.11.2014  11:26
被告因证据不足被判付款 案情回放:
  今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嘉兴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双方约定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金。为此,原告诉至平湖法院。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被告经案外人张某介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事宜也由张某操作,签订协议时张某未说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46万元转让款。股权转让后,张某以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出具了43万元欠条给原告,载明所有财产、股权转让金共43万元由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
  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近日,法院审理后,以被告证据不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只是用于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无需支付股权转让金,但无证据佐证,原告也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金,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46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签订的合同应严格得到履行。现实中,确实有当事人为了工商登记、变更等需要而签订合同,但如果合同一方利用合同主张权利,便会使另一方陷入不利境地。因此,签订合同需谨慎,不然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