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3.09.2016  22:07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6〕2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8月26日经厅党组扩大会议暨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9月21日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现修订工作规则如下:

一、 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浙水人〔2016〕12号),陈龙厅长作为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水利安全工作;杨炯副厅长作为分管安全的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综合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副主任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

(三)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组织协调水利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和组织协调水利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水利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组织开展设区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报送相关安全生产信息等;

(四)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办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向成员单位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水利部、省安委会、厅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七)承办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建设处(安监处):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督促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水资源水保处、围垦局、防指办、水库总站、农水局、河道总站钱管局、水电中心、水文局等业务处室和单位负责分管领域的直接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分管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质监中心:根据质量监督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场监督工作的动态情况,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监督指导和抽查面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工作;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节假日值班制度落实;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厅直属单位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

人事处: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职业健康;指导和督促厅直属单位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直属机关党委(厅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水利系统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建设处(安全监督处)、水资源水保处、围垦局、防指办、水库总站、农水局、河道总站钱管局、水电中心、水文局、质监中心等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及时向厅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并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含下一阶段或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报厅安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在厅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相应的督查与考核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及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报送厅领导,印发有关单位。

六、联络员制度

(一)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管安全工作人员担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厅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二)联络员应及时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计划、总结、报表和信息等相关材料;负责与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做好安全生产重要文件、通知及会议精神的传达工作。

(三)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厅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厅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七、 附  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