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没经试用就买回 结果用后皮肤过敏了

13.05.2016  22:21


  在某化妆品店购了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过敏发痒,要求退换时遭到店家的拒绝,近日,义乌的消费者张女士就碰上了这一麻烦事。5月11日,在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的帮助下,才最终获得了解决。

  张女士是安微人,在义乌的一家公司担任办公室主管。5月5日,她在义乌市福田街道的一家化妆品店,未经试用就花1400元购了一套OT品牌化妆品回了家。当日使用后,第二天就发觉自己脸部开始发红而且奇痒无比。张女士认为使用的化妆品有问题,于是立即赶往化妆品店与店家协商,要求更换其他化妆品。店家表示张女士女化妆品已拆封使用,无法更换。

  5月11日,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张女士无奈只好向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全额退款。

  福田市场监管所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迅速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调解。调解中,工作人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看了张女士的情况后认为,张女士是使用了该化妆品后产生皮肤过敏所致。工作人员了解了真实情况后,向商家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第七条之规定,同时向店家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要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要求,而店家提供给张女士的商品,导致张女士人身受到了损害,店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店家认识到了自已未经消费者试用就把化妆品售给张女士使用,导致张女士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错误行为。店家同意先让张女士试用其他化妆品几天,如觉得适合张女士使用的化妆品后再给予更换、退补差价。张女士对此表示同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