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局、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 《湖南省劳教人员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规范》

14.01.2016  10:39
  《规范》共分为5个部分:一是明确了劳教人员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移交范围。劳教人员档案应在原机构撤销后,直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二是对劳教人员档案档号的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从整理要求、卷内文件排列等方面对移交案卷质量提出了要求;四是对移交档案时同步移交的检索工作进行了明确;五是规定了劳教人员档案移交应经过自查、申请、检查、装箱、办理交接手续等环节。

  《规范》既体现了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共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劳教人员档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在整理环节上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劳教场所职能转变后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合理处置劳教人员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保移交进馆劳教人员档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场所转型为强制戒毒场所。按照《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原劳教系统形成的劳教人员档案按规定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