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向公司索要工资吗?
案例
李某被包工头王某招用,王某又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安装某酒店2号楼客房水电工程承包合同。李某被安排在该酒店做水电工程带班工作。王某和李某口头约定,月工资每月11000元。但王某拖欠李某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的劳动报酬40000元。王某在2014年4月25日,向李某打下欠条,确认拖欠李某该期间段工资。今年,李某向某公司所在地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工头王某支付上述劳动报酬,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最后李某和包工头和解,李某撤诉。
该类案件各地法院不同的处理方式
杭州法院的处理方式:
相关类似的案件,即如果追讨劳动报酬的职工有证据证明包工头和建设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包工头又出具欠条能证明了包工头拖欠职工劳动报酬,只要在法律保护的2年时效内,杭州的法院支持劳动者要求包工头支付工资报酬,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请。因此,在杭州打工的劳动者,可以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包工头和建设公司,要求包工头支付劳动报酬,并要求建设公司对上述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东阳法院的处理方式:
东阳法院根据金华中院会议纪要的精神,采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由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和包工头是合同相对方,但该劳动者与建设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因此,金华中院及金华地区法院在劳动者持有包工头欠条的情形下,一般只支持劳动者要求包工头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不支持劳动者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
律师意见
律师的意见倾向于杭州法院的处理方式,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劳动者有权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包工头拖欠的劳动报酬。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