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破解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题

21.07.2016  09:34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耗时久、周期长,为各界普遍关注。法院虽一直在努力加快办案节奏,但仍有一些客观因素难以克服,如破产资产处置难问题。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柯桥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已审结的破产案件的进程节点及进展原因作了“解剖麻雀”式的分析,以期有针对性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柯桥区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49件,已审结10件,平均审理天数为709.6天,其中最长的审理时间为1280天、最短的为549天,具体程序进展平均时程为:从接受申请材料至裁定立案受理(审查申请、选定管理人期间)为26.1天;立案受理申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申报债权期间)为79.4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裁定宣告破产(审计评估期间)为105.8天;而宣告破产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产处置期间)为498.3天,即资产处置平均时程占破产案件审理平均时程的70.2%,资产处置周期长是目前导致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最主要因素。

    以某体育用品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同月20日裁定受理,2013年3月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年6月14日宣告破产, 2016年3月14日资产处置完毕,同年4月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同年4月26日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并结案。其中资产处置耗时33个月,前后经历了8次拍卖、1次变卖。

    据统计,柯桥区法院自2014年底启动司法网拍以来,截至2016年5月12日,共通过淘宝进行过123次网拍,成交34次,扣除5次成交后因买受人未实际支付买受款、1次不符合变卖方案要求外,实际成交28次,成交率仅为22.8%,即平均5次拍卖才成交1次。

    二、破产财产处置周期长的原因分析

    分析导致破产财产处置难、周期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资产结构复杂。有证厂房与无证厂房混同,房产与土地权属不统一。如有的土地系向村集体租用,而厂房系企业自建,要保障处置利益最大化,涉及建筑性质、土地权属变更,需要大量协调工作,而且存在政策障碍。

    2.厂房租赁现象大量存在。多数破产企业厂房存在租赁或以租抵债情况,给处置造成障碍,需要前期大量协调,甚至通过诉讼方式先行处理租赁关系。

    3.资产体量大。相当部分资产体量过亿,且难以分割,经多次拍卖未能成交。如某材料公司的财产,总价接近3亿元,目前经过4次拍卖仍未成交。

    4.因行业不景气而难以吸引有效投资。柯桥区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约80%的企业与纺织、印染、化纤有关,总体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影响投资意愿。

    5.资产坐落位置及一些政策性因素影响。如有的厂房位于居民区,对买受人从事产业的环保要求高;有的厂房处在古镇保护区内,使用受规划制约;还有的厂房涉及拆迁等。

    6.税费负担较重。破产财产一般体量都较大,处置产生的税费数额也较大,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潜在购买人的购买意愿。即便有购买意向的买家也多因税费负担持观望态度,往往待多次拍卖不成降价后才参与竞拍。

    7.抵押权人(多为银行)对资产处置价格要求高。抵押权人通常要求抵押财产的处置价格不能低于其在设立抵押时的评估值,往往对资产的处置价格、拍卖次数有要求,而其大额抵押债权人的地位又影响到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拍卖次数、资产过户等环节。

    三、相关建议

    (一)对相关部门的建议

    1.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重组基金的作用,加大对破产财产处置的支持力度。建议将当前的企业帮扶解困工作纳入到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框架中一体考虑,充分发挥两个基金的作用,深入探索以政府基金参与破产财产的处置,如收储、退二进三、改造成创业园等。

    2.加大税收和权证办理等方面的协调力度,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障碍。对于存在税费可减免的环节,予以减免;对于大体量、存在权属与政策障碍的资产,需要出台相关的处理意见,并成立由国土、税务、规划等部门参加的联动工作平台协调处理。

    3.不断创新招商模式,相关单位要积极搭建创新融资渠道,如众筹购买委托管理等;多向大财团、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推介等。

    (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对破产程序推进的配合力度。实践中存在部分金融机构对破产财产的变价价格、拍卖次数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现象,不顾客观市场行情,往往资产经一两次拍卖不成交后就不愿再降价拍卖,导致处置搁置、程序停顿。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破产法的理解,优化内部规定和审批流程,加强与法院、破产管理人的沟通,进一步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协同加快推进企业破产程序。

    2.配套融资产品,加大对购买破产财产的信贷支持。大部分的破产财产在处置后,买受人亦会以此为抵押向银行融资。建议银行把信贷支持提前至资产处置中释放,以拟处置破产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物,配套相应的融资产品,降低买受人融资难度,增强破产财产的吸引力,促进交易。

    3.确立以预分配方式作为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鉴于破产财产处置确实存在周期长、处置难的现状,建议银行在机制上确立以预分配而非实际分配作为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以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课题组成员:周剑敏  朱淼蛟  钱  峰  朱建军  林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