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08.05.2015  13:43

  4月22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明确了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创建程序、政策措施、组织领导等内容。

  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将在全省重点培育和规划建设100个左右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小镇。

  根据《指导意见》,特色小镇产业定位着力聚焦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兼顾茶叶、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石雕、文房等历史经典产业,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3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所有特色小镇都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采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

  特色小镇将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通过“自愿申报、分批审核、年度考核、验收命名”四个程序完成“特色小镇”创建。

  对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对象,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小镇按60%给予配套建奖励,对3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指导意见》还明确,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