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7.05.2015  00:59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5〕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15〕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安委办明电〔2015〕4号),结合我省水利实际,现就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近年来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强化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层层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各专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细化落实工作,在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和各类水利设施安全度汛的同时,高度重视强降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对水利安全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坚持早部署、早动手、早发现、早应对,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预警措施, 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抓好汛期水利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明确汛期安全生产重点防范领域和防范对象,突出在建工程和水库、水闸、农村水电、水文监测等安全管理,积极部署,狠抓落实,强化监管,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以大型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建设项目为重点,督促水利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要求安排施工,严防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杜绝溃坝、围堰溃决等事故发生。加大由极端天气引发事故灾 害隐患的排查力度,加强对高处坠落、坍塌、滑坡、岩爆、淹溺、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进一步强化施工场地交通安全以及雷管炸药和油库等危险品管理,加 强办公区、宿舍区防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
    (二)强化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管理。以水库枢纽工程为重点, 严格落实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所有责任人要进行备案和公示,上墙上网,接受社会监 督。要进一步完善水雨情预报预警措施,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大坝、溢洪道、启闭设备、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监测和巡查,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各类拦水、蓄水、引水、调水等水利设施,要严格执行有关调度运用和运行规程,严格水位和流量控 制,坚决防止坝、闸、堤防等溃口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汛期运行安全管理,完善水雨情信息通报制度,严格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各类检查排查要实行 谁检查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倒查责任,严肃追究
      (三)加强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等安全管理。

  进一步加强水文工程建设与水文测验的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安全防护以及测船、缆道定期检查维修与安全器材配备,提 高施工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与应急救援能力。督促水利勘测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 查勘、现场设计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应急避险方案,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防范高处坠落、淹溺、触电等事故发生。
    三、全面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实效,统筹安排,立即组织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适时组织对所管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生产经营单位于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报汛期在建工程、水库工程、农村水电站、勘测设计和水文监测检查表(见附件1)以及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汛期巡查监控,落实值班值守人员,加强预报预警和协调联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抓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救援和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请各市水利局将文件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并汇总本区域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7月3日前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2)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上报。同时,请各市水利局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总结(电子版形式)报厅建设处(安监处)。厅属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凡涉及附件1工作内容的,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上报,同时,将检查情况(电子版形式)报厅建设处(安监处)。

 

 

附件:浙水建〔2015〕13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5月21日

 

 

联系人:郑明平  张  樑

电  话:0571-87826656  87826615

传  真:87814914

Email:[email protected]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