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场废水倒马桶 污染环境受刑罚

17.12.2015  09:58

    12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该院院长周虹担任审判长。此案庭审中,法院推行环保部门专业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环保专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全程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等审判改革。当地企业经营者、大学生等50余人到庭旁听。

    2012年2月,夏某在瓯海开办了一家模具加工场,次年9月开始加工压铸锁、皮带模的花纹。

    夏某的加工场内,并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倒入马桶,通过污水管道排放出去。

    2015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该加工场,并在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分别提取了水样。经专业部门鉴定,提取的水样PH值为0.48,总铬、铜、锌、镍等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检察机关认为,夏某在加工过程中明知有污染,而未建处理设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专业人员叶昌道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并就查处过程、排污危害、企业环保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阐述。

    出生于1981年的夏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恨,多次躬身道歉。并称:“儿子刚满周岁,老婆身体不好,还动过手术,在家休养了四五年了,没工作没收入,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