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普法办组成检查组赴辽宁检查“六五”普法和法治机关建设工作并组织部分地方进行集中汇报交流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30.10.2015  09:43

  为落实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普法办[2015]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1690号)部署,10月中旬以来,我委普法办组成多个“六五”普法检查组,对地方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六五”以来普法和法治机关建设工作进行分批检查验收。此次检查验收工作,是今年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规范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法治机关建设的上下联动,指导和督促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扎实开展法治机关建设。
  继第一、二检查组分赴新疆、山东完成检查验收后,10月27日,第三检查组赴辽宁沈阳,对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当地组织部分地方进行集中汇报交流。检查组由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任组长,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处长韦大乐任副组长,法规司、价格司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7日上午,检查组听取了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沈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关于本地区“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六五”以来在普法和法治机关建设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的汇报;现场查阅了三家单位“六五”以来普法和法治机关建设工作档案材料;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询问。检查组对三家单位“六五”期间普法和法治机关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部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分管普法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处长在现场列席观摩。
  27日下午,检查组在沈阳组织召开了发展改革系统部分省市“六五”普法总结验收汇报交流会。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沈阳市发改委和山西省、辽宁省、安徽省物价局分管普法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有关处长参加会议,分别汇报了本地区“六五”以来普法和法治机关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做好下一步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