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东家的保密资料成新公司的“宝贝”

19.04.2016  11:17

  离职时带走前东家的保密资料,然后投入到自己开的新公司,法院认为,这种将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同类系列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日前,宁波鄞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十年前,杨某曾在一家专门从事扬声器研发、生产的企业任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采购。

  由于某系列扬声器产品的程序文件,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杨某在入职时,双方曾签订保密条款,约定无论杨某在职或是离职,均负有保密义务。

  杨某在该公司做了三年便离职了,和朋友另起炉灶开办新公司。之后,新公司也开始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杨某还以自己及亲戚的名义陆续开了另外两家公司。

  原来,杨某在离职前,就违反了原公司保密的要求,将载有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偷偷存下来带走,并投入到新公司的生产中。

  2011年底,杨某任职过的原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杨某非法披露该公司商业秘密。工商部门在调查核实情况后,分别对杨某及其公司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杨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没有罢手,继续生产、销售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之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就职的原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系列扬声器产品的程序文件,包括品号编码、零部件图面及制造系列扬声器的整体技术和加工工艺等技术信息,以及与制造系列扬声器相关的销售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均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自2010年起,杨某使用从原公司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通过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同类的系列扬声器产品。在被行政处罚后,杨某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查明,从2010年至2014年间,杨某通过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扬声器产品非法获利380余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