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余元月饼券过期怎么办?绍兴越城消保介入解烦忧

03.11.2016  02:36


  消费者陆小姐近日遇到了一桩烦心事,她手上有6张面值为248元的绍兴越城某大酒店的月饼提货券,却忘记在规定时间内去酒店提货。酒店一开始表示可以为其将月饼券换成蛋糕卡,但陆小姐几天后拿券去酒店兑换时,酒店又反悔不予兑换了。无奈之下,陆小姐向绍兴市越城区消保委求助,希望消保助其挽回经济损失。

  根据陆小姐反映的情况,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该酒店,酒店方表示,月饼属于季节性商品,应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在产品有效期内,他们肯定会给予提领,但现在月饼已经进行了销毁处理,酒店对于消费者持有的消费券已经进行了各项成本支出,如果不进行作废,就意味着酒店要重复支出。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是消费者有偿购买的消费券,那么消费券就相当于一张“简易合同”,消费者已经提前付费,商家不能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其使用。经越城区消保委多次联系、调解,最终酒店同意为陆小姐换取价值1000元的蛋糕卡。

  陆小姐的烦心事总算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在此,越城区消保委也特别提醒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商品提货券相当于合同,消费者使用该提货券就被视作接受了该合同,买卖双方都应受到合同的约束;对于消费者来说,用现金购买的月饼券过期就等同废纸,确实有不公平之处,但月饼属于季节性很强的商品,商家规定月饼券提货的截止时间也有其合理性,商家在月饼券上标注有效期,消费者接受这一限制,双方就有了合同约定,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消费者在明确知晓的情况下过期不提货,相当于违约。因此,建议消费者尽量在票券有效期内提货,作为商家也可灵活操作,月饼券过期无法兑换月饼,可允许消费者折价兑换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