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该由谁为悲剧负责?

04.01.2015  19:41
      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地点:平阳法院

  清晨,厂房突发大火,一家三口正在熟睡中。尽管消防官兵奋力救援,妻子、女儿活了下来,但这个家的顶梁柱岳某却没了。到底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呢?
  据了解,发生火灾的是一家生产抱枕类产品的工厂,由曾某和林某租下颜某和陈某的房屋合伙经营。岳某是工厂员工,厂里为他在车间3楼辟了个房间作为宿舍。大火被扑灭后,消防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最终确定是一台喷棉机因电路短路,引燃周边的可燃物,最终导致火灾。
  悲痛之下,岳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曾某、林某以及房东颜某和陈某赔偿共计120.89万元。
  曾某和林某对火灾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但他们觉得,既然火灾是由机器短路引起的,应追加该机器的生产、销售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颜某和陈某都觉得自己没责任,自己虽然把房屋出租了,但提供消防设施的义务应该由租户承担,而且死者及家属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林某作为工厂股东,雇佣岳某并提供住宿,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住所。但实际上,他们却安排岳某居住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车间楼上,应负主要民事责任。同时,颜某、陈某作为房东,也应尽到管理义务,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岳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至于曾某、林某要求追加机器生产方和销售方承担责任,法官认为可以另行主张。最终,法院确定被告曾某、林某承担70%的
  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颜某
  承担5%的赔偿责任。扣除曾某、林某已赔偿的10万
  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曾某、林某赔偿55.32万元,
  被告陈某赔偿9.33万元,被告颜某赔偿4.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