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房租支付平台为他人套现

05.05.2015  10:40
温州一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获刑罚   朱某注册“支房宝”网站,搭建网上平台为租客提供信用卡支付房租服务,不料却做起信用卡套现业务,走上犯罪道路。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套现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朱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开办温州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注册域名为 www.zhifangbao.com   的“支房宝”网站。朱某交代,租客用信用卡刷的钱先到第三方平台“国付宝”(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期间他们还用过“环讯”、“宝付”、“易生支付”、“汇付天下”等第三方平台),即公司的账户上。这些支付平台和他们个人的银行卡绑定。在收到钱后,客人发送租房合同给他们,他们确认后再把合同上的金额打给房东,并收取租客1%的手续费。

  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网站的生意越来越难做。于是,为提升流量,两人就开始打“擦边球”,提供刷卡套现服务。期间,朱某还在新浪、腾讯微博、百度贴吧注册“支房宝-信用卡服务平台”账号发布“温州信用卡套现,手续费1%……”广告来吸收客人。

  经查,朱某伙同孙某共替他人套取信用卡现金金额2180494元,收取手续费获利约21734元。

  2014年9月10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过程中,朱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7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