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又新添一“利器”

10.03.2015  13:54

  近日,记者从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3月15日开始,消费者手上又多了一把消费维权的新“利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作为《新消法》的配套规章,将于今年3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碰到以下情况都可以利用该“利器”为自己维权了:

  网购退货无故拖延者将受处罚。 根据新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

  擅自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信息者将受处罚。 被各类垃圾短信、电话骚扰一直是市民头痛的事情,今后这类情况有治了。新规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列举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预付款不给退最高可处 10 倍罚款。 预付卡消费投诉一直是历年来消费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新规,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故意拖延或者拒绝退款的,监管部门可对商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霸王条款”不能再任性了。 今后,对商家自说自话的霸王条款,我们可以挺直腰杆说:“你违法了!”新规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据了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还对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3·15”即将到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为消费者维权更添底气,学会了这些新技能,消费者维权更有理有据了。该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到消费纠纷或者发现经济违法现象,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