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出台高中招生政策有新变化

16.09.2015  18:02

近日,舟山市教育局出台《舟山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评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今年初一新生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初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18年起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初中毕业和高中升学的前置条件,并折算为相应分值计入中考总分,逐步与高中招生建立更紧密的关系。

指导意见》明确了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组织、结果确定及结果使用等,其中评价内容有四大类,包括: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和创新实践。评价一般采用民主评议、测试评定和直接认定等方式。民主评议包括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和教师评议,同学互评权重不低于50%。评价结果分ABCE四个等级,原则上初中学校A等人数比例不超过学校本届在籍学生数的25%,B等不超过50%,E等不超过5%。评价结果分学期评价和初中毕业总体评价。在2015年初一新生三年后毕业时(即2018年),毕业的基本条件要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4C及以上,录取为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学生的,评价结果应为2B2C以上等级,纳入初中升学考试的总分,获得2A2B以上(包括4A、3A1B、2A2B)计5分,2A2B以下但2B2C以上计4分,其他等级计3分。

指导意见》还对四类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进行具体细化,比如,品德表现主要评价学生道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包括学生在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合作友善、自尊自信和人生态度等方面的相应表现,重点是遵纪守法、习惯养成、团结互助等日常在校表现及参与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等情况。如果获得校级以上品德方面先进荣誉,可优先初定相应等级;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不得初定为A等,违法犯罪记入E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