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创业就业新政将残疾人列为重点人群予以帮扶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3.08.2015  18:56

  日前,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旨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其中对残疾人就业创业作了专门安排、给予特别帮扶。
  《意见》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在就业创业贷款、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设立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专节,在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以及党政机关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在贷款贴息方面,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在创业资金扶持方面,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此基础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照人数分别给予2000-20000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明确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在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方面,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意见》明确: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意见》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