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0.05.2018  10:44

 

浙江省水利厅办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

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五一”节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及省领导、厅领导对汛期水利安全防范工作的批示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对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切实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汛期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各类水利工程运行条件复杂,极端恶劣天气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汛期安全防范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结合实际,及时研究部署,强化责任措施,狠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全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主要领导要做好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检查推动。要坚持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等每个环节和岗位。

三、突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明确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突出在建水利工程,强化水库、农村水电站等已建水利工程和水文监测、水利勘测设计等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等组织安排施工,着重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因赶工期、抢进度冒险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密切关注极端天气对隧洞、施工围堰、深基坑、高边坡等重点部位的不利影响,严防堤坝溃口、围堰溃决、滑坡垮塌、洞室淹没等事故发生,出现险情和事故征兆时要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必要时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确保施工人员安全。要加强雷管炸药、油料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对施工、办公、生活等区域及周边环境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全面排查、提前预防、彻底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要加强观测和预警,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加强已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要加强对水库、农村水电站、引调水、大型泵站水闸等工程运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生产安全。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挡水、泄水、进水、输水建筑物等重要设施的安全监测和巡查检查,密切关注工程运行状况,定期检修维护。遇有极端天气和不利运行工况时,要加密巡查检查频次,重要部位派专人24小时盯守,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水文监测、水利勘测设计等安全生产监管

进一步加强水文监测安全管理,强化水文缆道、塔架、绞车等设施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防护器材,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严密防范雷雨、强风、洪水等引发的水文监测事故。水利勘测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加强野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定完善勘测应急避险方案,有效防范高处坠落、淹溺、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山洪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巡查检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关键岗位值班制度,加强预报预警和协调联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有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要迅速有效处置并按《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及时上报。

五、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水利安全生产特点,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以“四不两直”方式,深入组织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加大频次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工停产进行整顿。自6月份开始,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三批次安全巡查与督查,巡查结果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请各市水利局将文件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并汇总本区域情况。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于5至8月的每月月底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上报在建水利工程、水库工程、农村水电站、引调水工程、水文监测和水利勘测设计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1)和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单位本地区数据进行汇总后,于次月4日前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报。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以电子邮件报送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

联 系 人:郑明平

电      话:0571-8782665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在建水利工程、水库工程、农村水电站、引调水工程、水文监测和水利勘测设计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表

    2. 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5月8日

 

公开属性:公开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