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25.12.2014  16:47
近日,福建省档案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全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相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档案部门的职责。其中,各级财政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省档案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流向,确保资金用于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各市、县(区)档案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设定工作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分配专项资金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如果专项资金管理不严,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将暂停核批所在地区的专项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特约记者 叶建强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4年12月25日 总第2702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