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党员干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十严禁"

19.11.2014  14:14

  杭州市委近日下发《关于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到“十个严禁”。那么,在具体执行中,到底该怎样把握?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昨天,杭州市纪委结合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解读。

  ●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

  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7月,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陈某某在处置萧山机场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过程中,重视不够、中标结果异议处置不当、配合调查不力、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分析:此类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得力,案例中陈某某的行为就属于此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取得建设工程打招呼批条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典型案例: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余杭区城镇房屋拆迁办邵某某在本区南山林场康门、东明山森林公园国有土地净地出让联合工作组挂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杭州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林区的动迁业务,三次收受该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邵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并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为他人取得建设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好处的行为,系典型的受贿行为。实践中,也有一些领导干部虽没有收受好处,但却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和影响力,插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为亲友承接工程不遗余力地打招呼、批条子,这也是一种公权力的滥用,不但违反了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严禁违反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

  典型案例:2008年初,富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大道项目规划需对富春街道新民村的部分农户及中小企业房屋进行搬迁。该村支部书记许某某有一处房屋位于项目拆迁范围内,已于2006年出租给他人开办花岗石加工厂。按照政策规定,许的房屋不能按拆迁企业的标准进行赔偿,然而许为了获得较高的赔偿费,提出被拆迁房屋以企业标准赔偿,赔偿费不得低于200万元的要求,并提供虚假材料作为拆迁房屋赔偿依据,最终多获赔偿20余万元。许某某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分析:在实践中,有的被拆迁人为谋取个人更大的私利,置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于不顾,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个别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影响了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程。如案例中,许某某作为村支书,在征地拆迁中不仅没有做好表率,反而漫天要价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其行为不但违纪更是触犯了刑律,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典型案例:杭州市西湖房地产实业总公司陈某某,2007年5月至2011年6、7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杜某某、舒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请托,违规帮助上述请托人安置房子,收受“好处费”共计204余万元人民币;陈某某于2005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拆迁等方式违规安置给关系户22套安置房及19间商铺,最终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6032余万元人民币。陈某某被开除党籍,并因滥用职权、受贿等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分析:个别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且多重行为交织,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更是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干扰和破坏。对此类违纪犯罪行为应当以“零容忍”态度,加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