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擦事故引发凶案 公交车司机撞死出租车司机获死缓

29.04.2015  05:44
公交车司机驾车撞人的案发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4月28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王玲玲 首席编辑/赵洁 )2014年10月,浙江衢州发生了一场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突然加速,将挡在车前的一名男子碾压致死。

  死亡男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事故发生前,他曾和肇事的公交车司机发生纠纷,出租车司机随后挡在公交车前,未料公交车司机突然加速,驾车撞向了他……

  今天上午,公交车司机汪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汪某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

   因刮擦纠纷 公交车司机开车撞死了出租车司机

  2014年10月3日9点25分,汪某驾驶一辆27路公交车,行驶至衢州市区荷花中路与315省道交叉路口时,和一辆出租车发生了擦碰。

  汪某和出租车司机徐师傅都马上下车查看,但双方都认为自己没有错,从一开始的争执变为扭打。

  几分钟后,双方被各自劝开,徐师傅马上打了电话,叫其女婿陈某过来“相助”。

  陈某赶到后,对着公交车车门踢了一脚,汪某见对方来势汹汹,马上启动公交车沿荷花中路向北开,想离开现场。

  徐师傅和女婿陈某马上驾车追赶,徐师傅的另一个朋友廖某也驾驶出租车去追汪某的公交车。

  那天上午10点左右,汪某驾驶的公交车在衢州荷花中路与荷花三路交叉口大转盘东侧被陈某驾驶的轿车逼停,徐师傅下车,挡在公交车前,要求汪某下车理论。

  就在这时,汪某作出了一个足以让他悔恨一辈子的决定,他倒车数米后,突然踩下油门加速,将车前方的徐师傅撞倒在地,并碾压致死。

   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该案在一审开庭时,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对被告人汪某以车撞人行为的定性上。

  检察机关认为,汪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师傅被公交车碾压的后果,仍驾驶公交车加速行驶,导致徐师傅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汪某没有致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因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而造成他人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明知公交车前方有人,仍驾车加速前行并拖行被害人20余米,其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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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重视的“路怒症”

  这个案件发人深思之处在于,如果双方当时能否各退一步,事情就不会演变至血案和悲剧。

  “路怒症”这个词现在越来越多出现在报端网络中,胡乱变线、强行超车、闯黄灯、骂粗口……不少司机在面对糟糕的交通状况时都曾经有过上述的表现。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汪某和被害人徐师傅严格意义上讲,或多或少都有些“路怒症”的症状。

  有专家指出,“路躁”情绪如果长期被忽视,就会对司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驾驶带来不良后果。 “听音乐”、“开到加油站休息”和“嚼口香糖”都是司机朋友们在驾车路上常用的排解烦躁心情方法。

   路怒症的症状:

  症状一:开车“骂人”成常态。

  症状二:驾车情绪容易失控,一点堵车或碰擦就有动手冲动。

  症状三:喜欢跟人“顶牛”,故意拦挡别人进入自己车道。

  症状四:开车时和不开车时脾气、情绪像两个人。

  症状五:前面车辆稍慢就不停鸣喇叭或打闪灯。

  症状六:危险驾驶,包括突然刹车或加速,跟车过近等。

  看看各位有没有中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