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4.08.2017  23:04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浙水函〔2017〕28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水农〔2017〕253号)要求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相关规定,我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环保厅、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地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及专家讨论提出相关意见,并于9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省农水局。

联系人:黄进;联系方式:0571-87826647,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惠民生、赢民心的德政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水农〔2017〕2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考核有关市、县(市、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规划目标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运行管理体制机制落实情况和综合成效达标情况。

第三条(考核原则)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全面客观、建管结合、突出成效、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组织) 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环保厅、建设厅等部门对各地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与行政首长负责制责任落实(10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党委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出台扶持政策,主要领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切实落实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责任。

(二)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10分)。当地财政积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资金,督促建设与管理单位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资金、运行管护资金和水质监测资金足额落实不留缺口,资金使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三)规划目标分解及完成情况(20分)。按省批准的规划及时分解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计划明确到项目,建设程序规范、工程设计符合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及时组织投产供水竣工验收、资料及时归档备案。没有列入省级规划的市县按当地批准的水利规划或其他规划中明确的巩固提升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水质达标率低于90%或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低于90%(非正常供水大于36天),但没有按要求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本项不得分。

水质达标率上年超过90%、供水保证率大于90%(该指标以后将逐年提高直至接近或达到城市供水要求),当年稳定有提高的按合理缺项处理,其考核分按其他累计得分除以0.8作为最后得分。

(四)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运行体制机制落实情况(20分)。根据本地特点和实际,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县级专管机构和乡镇管理人员,根据水厂规模落实管护运行机构和运行人员,做到机构健全、运行工技能满足生产要求。水质监测能力、监测频次、覆盖面符合相关规定,规模化水厂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相关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情况能及时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的相关机制落实情况。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综合达标、成效情况(统计到当年底)(40分)。综合达标情况主要包括: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城镇规模化供水覆盖率、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和水源水质达标情况、水净化处理配置率、消毒设备配置率、规模化以上水厂水质化验室配备检测情况、小型水厂简易快速检测仪配备和检测情况、水价及水费收缴情况等。

(六)加分项目(最高为10分)。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及管理方面的相关体制机制、相关政策、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新,且在全省具有普遍推广价值;设区市对所辖县市指导工作力度大,给予建设与管护资金支持;农村供水相关单位或个人成绩突出受到省以上嘉奖。以上内容经认定属实的酌情分别加分。

第六条(上报材料) 各地上报省级考核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自评组织形式、自评过程、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巩固提升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农村饮水安全运行体制机制情况、综合成效情况、自评结果、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与建议。

(二)设区市复评意见。复评意见应包括:复评形式、复评过程、复评中发现的问题、复评结论、相关建议。

(三)考核评分表、巩固提升建设项目登记表、饮水工程管理情况登记表。

(四)与考核评分表和登记表对应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90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评分表(市本级直管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和管理任务考核参照此表评分)。设区市得分按所辖县(市、区)考核分的平均计算。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中,凡发生被纪检、审计等部门认定或者媒体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对全省甚至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县(市、区)取消“优秀”与“良好”评定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不合格”处理。评分标准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发展水平和工作重点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真实性要求) 各地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考核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一经查实,按不合格处理,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由省统一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重要绩效在下一年度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切块资金上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绩效因素核减或暂缓安排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切块资金。

第十条(考核方式与时间要求) 考核采取县(市本级、市、区)自评、设区市复评、省抽查审核的方式,设区市本级管理的农村饮水由市自评、省考评。县级自评应在当年12月底完成报市复评,设区市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复评工作,省级于1月底完成全省考核工作并将省级自评报告报水利部。

第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细则,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对乡镇(街道)政府和供水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管护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发改、财政、卫计、环保、建设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省(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评分表

2. 浙江省(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项目考核登记表

3. 浙江省         县(市、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登记表

 

附件:相关附件下载

 

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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