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 填补法律空白  

01.05.2016  21:17

  中新网杭州4月29日电(记者谢盼盼 实习生李晨虓)29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议在浙江杭州举行。记者了解到,《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资助、捐助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至此,《条例》的颁布填补了该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近年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势,2015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15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条例》共10章53条,在总结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经验的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地方立法的成果,对资产权属、资产运营、财务管理、股份合作、产权、审计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系统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资助、捐助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并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其摊派。

  另外,《条例》还明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名称变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手续应当免收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强调,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条例》,营造法治环境,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农业厅厅长林健东表示,做好《条例》的落实工作,浙江省各级政府应做好舆论引导,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大力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纳入对村干部的日常培训,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

  据悉,该《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