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为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定下“硬杠杠”

02.02.2015  16:11
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日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际,从管理原则、职责分工、条件保障、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整理方法、实体流向等方面,为“颁证档案”的管理定下了“硬杠杠”。

办法》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规范开展,并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验收内容,作为评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区)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县、乡、村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实施方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档案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办法》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落实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原始记录,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规范的纸质“颁证档案”和有关的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