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分配权

19.11.2015  13:33

  农村妇女出嫁后,大多数都随夫家居住,即使户口没有迁出,但受到村规民约制约,也无法享受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村民权益。像这样的“农嫁女”问题在农村屡见不鲜。
  昨天,乐清法院召开“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发布诉讼白皮书。5年多来,乐清法院共审结“农嫁女”案件391起,涉案标的额507万余元。其中,判决的案件当中,有316起案件均支持了“农嫁女”的诉求,胜诉率高达92.4%。
  白皮书显示,目前受理的案件主要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费用以及收益分配而引发的纠纷。这类案件存在明显区域特点,乐清虹桥镇是高发地区。

  村规民约不是法外之地

  “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这种传统思想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乐清法院副院长范道敏介绍,“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以‘经济合作社社员’自居,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比如,乐清虹桥镇某村的分配方案规定,“本村女性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已结婚登记或已有子女的其本人及子女不给予分配享受”。虹桥镇东某村的分配方案又规定,“本村女青年婚嫁外村的,从村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之日起不予享受社员待遇”。“但村规民约不能成为法外之地,需依法制定。”范道敏表示。
  白皮书中有这样一个案例。1991年,虹桥镇某村村民潘某与非农户瞿某结婚,但婚后潘某户籍并没有迁出,也并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至2007年,村里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将出租集体资产所得的收入,以给与口粮补助款的形式向本村每位村民分配发放。但是,在发放这项福利时,该村以潘某为“农嫁非”妇女且出嫁多年为由,不给予分配享受。
  潘某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集体财产的租金收入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衍生权益,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分配权利。潘某虽已出嫁,但并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任何权益,仍属于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依法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相同的分配权益。法院判决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该村支付潘某口粮补助款2000元。

  经济发达村户口成香饽饽

  乐清法院虹桥法庭庭长王晓勇在发布会上介绍,在虹桥镇,河深桥村是当地经济较为发达的村,近几年发展很快。2010年以来,当地“农嫁女”集中提起维权诉讼,以该村作为被告提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有96件,结案标的额高达376.9万元。
  “‘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是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王晓勇说,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一般都按人头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
  陈某是河深桥村村民,她与她父亲为该村同一农业家庭户成员,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本村1.49亩土地。2001年11月,陈某与汤某登记结婚。丈夫汤某是另一村的自理口粮户。
  2009年7月,深河桥村土地被政府征用,2010年9月,该村根据“河深桥村征地补偿分配条例”开始对土地征用土地款进行分配,两次按人头分配每人共计为45000元。然而,外嫁女陈某的户口虽然未迁出,却也没有分得一分钱。
  经乐清法院审理,最后判决深河桥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陈某土地征用补偿款45000元。
  王晓勇说,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村干部也向他大倒苦水,“嫁出去的女儿不愿意把户口迁走,嫁进来的媳妇却积极想把户口迁进来。长此以往,农村资源及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会越发突出,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利益分配矛盾加剧”。
  在王晓勇看来,这就是经济发达村的难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是“出嫁女”、“离婚妇女”分走了“蛋糕”,本村自身的利益被剥夺,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人群。

  法律、制度完善任重道远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维护妇女土地权益规定的滞后性,是造成“农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的主要原因。
  范道敏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确定了妇女的土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具体办法;同时,目前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也没有相应的纠错机制。另外,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也缺少法律依据。“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权益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集体的决策,而村集体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范道敏说:“一方面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积极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 另一方面要建立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如对“农嫁女”的承包权进行限制、对其征地补偿费进行扣减等,可通过加强立法,确立相应的程序来纠正或者撤销村规民约中相关的违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