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0.05.2017  01:32

 

浙江省水利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水农〔2017〕11号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扩大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部分县(市、区)试点的基础上,决定扩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在建德市等11个县(市、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探索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健全农业用水管理机制,巩固“五水共治”成效,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二)试点原则。

坚持节水减排。综合运用价格杠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措施,引导农业用水户增强自主节水意识,改变农业生产粗放用水方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

坚持稳粮促调。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旱涝保收能力,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结合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落实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分类水价制度,促进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引导发展旱粮生产。

坚持建管并重。在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带动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管护制度改革,明晰工程产权,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加快建立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机制,避免农田水利效益过早衰减,长期管护好农田水利“命脉”。

坚持简便可行。试点方案应简单明白、便于操作、注重实效,力求可复制、可推广。试点政策应因地制宜,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改革目标。

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着力解决农业节水意识淡薄、末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失修失管的突出问题,促进农业节水减排,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争取到2019年底,试点县(市、区)基本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基本反映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基本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田水利工程初步实现良性运行,农民群众节水意识明显提高;为全省全面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和提供示范。

二、主要任务

(一)选择改革试点区。各试点县(市、区)应选择群众基础较好、管理条件较好,已落实部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或已向农户等收取电力灌排费(打水费),能反映全省不同地域特点、不同水利工程类型、不同农业用水现状的灌区(或灌片)作为改革试点区。

1.平原河网地区试点县选择至少2处以水稻种植为主,由村级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相对封闭的小型泵站提水灌区(总灌溉面积不少于500亩)作为试点区。

2.山地丘陵区试点县选择至少1处以水稻种植为主、旱粮作物发展前景较好,以大中型水库为灌溉水源的自流灌区(或内部相对独立、封闭且易管理的灌片)作为试点区。

3.海岛缺水地区试点县选择至少1处以水稻种植为主,以小型水库或山塘为灌溉水源的灌区(或内部相对独立、封闭且易管理的灌片)作为试点区。

(二)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因地制宜,实施渠系节水配套改造,积极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明确工程管护主体与管护责任,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三)配套供水计量设施。配套设置必要的计量设施,落实计量责任和计量人员。对于田间用水计量,应灵活采用“简便节约、公开透明、群众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各类用水监测装置的计量作用,避免重复建设。

(四)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参照《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DB33/T769—2016),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分类定额,保障粮食生产足额用水,满足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合理用水,控制高耗水高污染农业用水。

(五)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措施。在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旱粮生产。加快实施坡耕地雨水集蓄旱粮喷灌、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和水稻区管道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综合考虑供水运行维护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农业用水价格。供水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工程设施运行维护费、人员经费、动力费等。农业用水价格应基本反映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根据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等不同类型,在用水计量终端试行分类水价。积极试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粮食作物定额内水价应明显低于其他用水价格。

(七)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八)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节约用水的奖励机制,提高主动节水的积极性。鼓励实行“一把锄头放水”、集中统一管水,落实节水绩效奖惩措施。对于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的用水量,不予奖励。

(九)加强终端用水管理。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群众接受的方式,落实水费征收措施,积极营造和加快形成“用水就要付费”的有利氛围,建立良好的用水节水秩序。加强计划管理和用水调度,促进集约节约用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十)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牵引,带动山塘和灌溉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管护机制改革,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试行市场化运作、物业化经营,促进农田水利工程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三、试点步骤和2017年实施计划

(一)试点步骤。

2017年,确定改革试点区,制订改革试点政策措施,编制实施方案,落实改革经费,启动改革试点。

2018年,全面开展试点区改革。年底,总结试点区初步经验,评估改革成效,分析改革关键因素、困难问题等,提出试点工作补短板的对策措施。

2019年,深化试点区改革,巩固试点成效。在县(市、区)范围内,选择不同类型灌区(灌片),扩大试点范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年底,开展总结和评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

(二)2017年实施计划。

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试点改革领导小组,落实有关部门和试点乡镇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选择改革试点灌区(灌片),明确试点范围和内容。出台改革试点具体政策措施。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或技术方案,报经市水利、财政、农业和物价等部门联合审查后实施,同时,报省水利、财政、农业和物价等部门备案。加强宣传发动,启动改革试点。

四、保障措施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开展改革试点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指导和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水利、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成立工作机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成果。

(三)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费,统筹利用各类农田水利建设和维修养护资金,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定期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省级以上安排的农田水利相关资金对改革试点区予以倾斜,对工作有成效的重点支持。

(四)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政策解读,加强水情教育和舆论引导,引导农民群众增强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户的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利氛围。

 

附件: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第二批试点县(市、区)

名单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4月24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第二批试点县

(市、区)名单

 

建德市      瑞安市      湖州市南浔区      嘉善县

海宁市      诸暨市      兰溪市      龙游县      岱山县

三门县      松阳县

 

 

抄送: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