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07.08.2017  17:58

 

关于《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由省政府发文实施。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8月14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无意见。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传真:0571-8782653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长期以来,我省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管理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精神,制定本总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和“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保障发展绿色农业和稳定粮食生产,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力,以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建立健全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为核心,加快农田水利工程提档升级,积极推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促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改革目标。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力争到2020年底,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有效灌溉面积内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基本反映或逐步提高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全面实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大力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及以上,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三)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根据“五水共治”——“治污水”和“抓节水”的要求,综合运用价格杠杆、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等措施,引导农业用水户增强自主节水意识,改变农业生产粗放用水方式,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

坚持稳粮促调。按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绿色农业的要求,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优化种养业结构,积极发展旱粮等省水作物,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和种养技术。

坚持建管并重。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创新建设与管理机制。探索开展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推进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以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定额内用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以县为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以农业“两区”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养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方案应简单明白、便于操作、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农业用水户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抓好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四)定价原则。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状况、用水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总体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跨行政区域的灌区农业水价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调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定额管理的要求,逐步推行分档水价,探索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完善定价调价机制。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明确农业水价成本核定、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方法。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综合考虑灌溉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制定灌溉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进行调整。增强农业水价定价调价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民主协商,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确保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

三、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

(六)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制度。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易于操作的农业节水奖励机制。鼓励实行“一把锄头放水”、集中统一管水,建立健全电费补贴、放水员奖励等节水绩效奖惩制度。也可根据定额内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给予奖励,提高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对于因种养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的用水量,不予奖励。

(七)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成本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确定,采取“农业水费+财政补贴”的联动机制予以解决。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按照“简便操作”的原则自行确定。农业水费可在兑现各类农业补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费等政策时抵扣,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财政向灌溉工程管理单位支付(补助)。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应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宣传,让广大用水户知晓。

四、创新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制

(八)积极推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以定职责、定经费、定人员、定标准为核心,突出抓好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等农田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骨干农田水利工程应由专门机构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按照《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鼓励通过“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方式加强维修管护。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效率。

(九)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归属为重点,探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工作,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颁发产权证书。积极探索通过股份量化、股份合作等形式,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或量化到受益农户,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探索以农田水利工程作为抵押、争取金融贷款等支持,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调动各方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十)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参照《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DB33/T769—2016),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分类定额,保障粮食生产足额用水,满足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合理用水,控制高耗水高污染农业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十一)加强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公开透明、群众接受”的原则,确定简便节约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在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两区”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水利项目和推广节水技术时,将用水计量设施纳入建设内容。落实水费征收措施,加快形成“用水就要付费”的氛围,建立良好的用水节水秩序。加强计划管理和用水调度,促进集约节约用水。加强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突出农田水利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各类支农涉水项目和资金,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l0%定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把建立建管机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以农业“两区”为重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全面开展小型泵站标准化建设。通过“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受益区群众等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小微型农田水利项目,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三)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措施。重视发挥节水设施和技术的推广应用。继续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建设,普及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积极推广水稻薄露灌溉技术等措施,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节水。各地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合同节水”等方式,参与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在合理补偿农民的前提下,节约的水资源可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实施步骤

(十五)开展改革试点。2017年,德清县、平湖市、浦江县、江山市、舟山市定海区等5个第一批试点县完成点上改革;每个市再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改革试点;国家立项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率先列入试点。2018年,第一批试点县扩大到整县范围改革;第二批试点县努力扩大试点范围;全省有农田水利任务的县(市、区)开展点上试点。

(十六)全面推进改革。2019年,总结改革实践,探索建立我省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业水价改革方式,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条件较好的嘉兴等市应争取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争取到2020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七、保障措施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开展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水利、财政、农业、林业、渔业、国土、物价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大型灌区应单独编制具体改革方案。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巩固扩大试点成果。

(十八)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纳入“五水共治”、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大禹杯”等考核和奖励。各地要相应建立改革台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将定期汇总各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参照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排序,每半年通报一次,对改革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提醒和督促。

(十九)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统筹利用农田水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等各类农田水利资金,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工程管护经费。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定期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资金分配挂钩激励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纳入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的绩效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省、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财政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其他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以及涉及农田水利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时,也应建立挂钩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地区的支持力度。

(二十)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改革政策解读,加强水情教育和舆论引导,引导农民群众增强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户的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利氛围。

各市要在省级总体实施方案发布3个月内,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建立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情况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利厅);要及时报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在每年6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情况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