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关系到一个女老板的罪与非罪

27.11.2014  12:27
11张假发票与833万元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 二审开庭:控方说“轻了”;辩方说“错了” 她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妇女,也是一个精打细算的女老板,当年与丈夫白手起家,创办同心集团,一步步做成丽水数一数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时至今日,她却与丈夫双双面临身陷囹圄的境地。丽水莲都区检察院指控她用11张假发票冲抵她与丈夫向公司借的总计833万余元借款,构成职务侵占。莲都区法院一审认定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她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莲都区检察院也不服,提起抗诉,认为量刑畸轻。昨天,丽水中院进行该案二审的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她一直在哭:“我没有拿过公司一分钱!

  案情回顾

  被指假发票冲抵借款
  老板娘一审获刑七年

  被告人叶某今年49岁,她的丈夫陈某之前已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被丽水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
  莲都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0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间,叶某担任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及材料采购的询价、定价工作。
  2005年4月11日至2008年5月8日期间,叶某分20次,先后向公司借款782.6万元,用于归还弟弟的借款、支付女儿医疗费等。
  之后,叶某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分3次共用11张假的钢材采购发票和伪造的收款收据、入库单、材料付款审签表,冲抵她向公司的借款和丈夫陈某在同心公司的50.6万元的借款,合计冲抵借款为8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7年。
  11张假发票到底谁提供的?

  检方:公司副总经理说是老板娘拿来的
  辩方:没有一张发票有被告人签字
  检方的起诉证据中,证人阮某的证言是最有力,也是最关键的。阮某是陈某的同乡,当年陈某带他一起到丽水打天下,后来是同心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地的建筑进度、材料采购等。
  根据阮某的证言,11张假发票是叶某拿到他的办公室给他签字的,“每次都说材料从杭州拉来很长时间了,我看上面有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就签了。”阮某说,实际上,同心公司和杭州任何一家公司之间都没直接做过钢材生意。
  检方认为,同心公司其他人没有拿假发票冲抵借款的动机,而最后钱款打出去,直接受益人就是叶某,以此足以证明就是叶某拿假发票冲抵的。
  辩方提出反驳,所谓的11张假发票都不是叶某所提供,也没有一张有她的亲笔签名。
  辩方指出,11张假发票分3次报账,可是根据公司财务会计和出纳所作的笔录,没有人指证虚假发票为叶某提供,他们的回答都是“记不清谁提供”。在这种情况下,阮某的证言只不过是一个孤证,不能证明叶某提供过虚假票据。
  那到底阮某说的是不是实话?被告人叶某曾多次向法庭申请,要求他出庭质证。昨天,主审法官表示,庭前已向阮某送达出庭通知,对方明确回复不会来,但阮某称:“在公安阶段做的笔录属实。

  叶某到底有没有参与采购?

  检方:大量人证证实叶某没有参与采购
  辩方:62页账本和810张白条子能够证明
  如果叶某的确采购过材料,那么即便她拿假发票冲抵材料费,也不会构成职务侵占。那么问题来了,叶某到底有没有参与公司采购呢?
  检方在一审、二审中都出示了大量证人证言,证明自2003年公司改制以后,无论从制度上还是实际上,叶某都不可能参与采购。
  而叶某自己的解释是,公司的大宗货物采购都根据合同操作,零星材料都由她亲力亲为、货比三家后采购的,目的就是为公司省钱和防止员工吃回扣,“800万的材料费,别人完全可以给我报2000万”。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交了62页由叶某亲自所写的账本予以佐证。律师说,账本每页有21行,每一行有一种材料的支出,共有1200多种材料,“如果要作假,几乎不可能,因为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均非常具体”。
  律师还提供了叶某打的810张白条子。虽然这些白条子没有编号,账本的记账也并不规范,但辩护人认为,根据比对,白条子和账本里面至少有123处可以相互印证,而且其中400多张是2003年到2008年期间打的。
  对这份证据,检方认为来源不可信,白条子和账目都比较混乱,难以查证真伪。
  值得一提的是,辩方在庭审中还提出了一份证据,是同心公司在2009年2月26日出具给叶某的《证明》,证明叶某在2008年前的采购材料工作,货款由她借去以后再支付给供货商,白条子和账本金额相同。然而,由于没有一位同心公司的财务人员证实《证明》由谁出具,其真实性存疑。

  800多万到底是什么钱?

  检方:借贷情节不成立
  辩方:借来用于代付材料费
  在此前的庭审中,叶某坚称自己从来没有拿过公司一分钱。她说,因为当初同心公司资金紧张,丈夫陈某让她以个人名义向潘某等人借款,用来为公司购买工程材料,当时没有及时入账。她和陈某后来从公司领取的833万元,原本就是她为公司代付的材料款。
  对于借款一事,检方并不认可。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同心公司一直都有余额,没有达到要向外借款购买材料的程度。而据潘某等人的出入境记录,检方认为,叶某所称的借钱的发生时间,对方并不在国内,借贷事实不成立。
  另一方面,辩护人还提出,因为2003年4月同心公司增资扩股,同心大厦增值的7000万元由叶某享有,也就是说,叶某在同心公司拥有7000万元的债权。辩护人认为,对叶某个人来说,她完全没有必要为了冲抵借款而去做假发票。
  对于叶某是否对公司享有债权,检方认为并不影响其构成职务侵占的要件。
  据悉,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