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淘宝网司法 拍卖的三点思考

29.10.2014  10:21
  淘宝网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注册司法拍卖账号,将拍卖标的物放在淘宝网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的活动。与传统的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相比,淘宝网司法拍卖突出了司法拍卖的自主性和非营利性,由法院作为卖家直接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品,买家只需简单完成淘宝网用户注册后,即可通过支付保证金在拍卖公告指定的时间段内参与集中竞价式拍卖,既适应了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势头,有利于竞买人通过网络拍到所需物品,也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所需的佣金。同时,它充分利用了淘宝网用户众多、受众广、交易规则和支付方式比较成熟的优势,帮助法院司法拍卖现场从有形场所向虚拟电子商务平台快速转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淘宝网司法拍卖:

  首先,要对司法拍卖平台的完善有积极、开放和期许之心。淘宝网司法拍卖最终的目的在于促成拍品成交,故用户体验至关重要,需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例如面对海量的拍品信息,应当本着便于买方搜索获取所需信息的原则细分拍品类别,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拍品信息库。与此同时,要注重对淘宝网司法拍卖以外的司法拍卖活动的认识与探索,营造分工合作、良性竞争的态势。淘宝网司法拍卖不等同于自主拍卖,并没有涵盖传统的委托拍卖以外的全部领域。要认识司法拍卖的全貌,不但要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也要研究法院以其他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自主组织实施的司法拍卖活动,以便不同的拍卖平台可以汲取他人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发展,法院和法官也能够结合办案需要,选择在最适合的平台进行司法拍卖。

  其次,应当更加注重防范拍卖规则的不合理使用。为实现拍品价值最大化,淘宝网司法拍卖在交易规则上鼓励竞买人积极参与,仅设置保留价,起拍价也一般低于保留价一定幅度。在充分肯定和维护这一终极目的同时,也要避免技术规则的不合理使用。目前新闻媒体和法院内部关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的报道亮点之一就是溢价率多高,溢价率高当为好事,但是若执著于此,可能会诱导人为设置较低的起拍价,使竞买人难以形成合理预期,导致交易失败。此外,过低的起拍价可能提高了溢价率,但实际上损失了一部分的拍卖物价值。

  假设两种情况,情形A:保留价100万元的物品下浮10%幅度后以90万元起拍,每次加价1万元,最终20轮叫价以109万元成交;情形B:保留价100万元的物品下浮20%幅度后以80万元起拍,每次加价1万元,最终26轮叫价以105万元成交,情形B要少卖4万元,但是从淘宝网司法拍卖的绩效表现来看,选择B更有吸引力。除起拍价外,加价单位的确定也可能被不合理使用。例如上百万的拍品的合理加价单位应在1万元左右。有的案件为了追求超高的竞价次数,对于标的上百万的拍品设置5000元甚至更低的加价单位,虽促成了竞拍激烈的表象,但不免让竞买人疲于出价,或对拍品价格形成错误预期导致流拍。

  再次,应当注重将与司法拍卖有关的各类隐性成本阳光化、规范化。近年来,不少新闻报道为宣传淘宝网司法拍卖,非常重视突出它的“零佣金”特点,而对于这一新事物所需的成本不够关注。实际上开发和维护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必然花费不菲的成本,如果法院不予以关注,开发主体必然在后续深化利用和维护上有所保留甚至萌生退意。此外,由于监管困难等原因,也不排除平台的开发管理者通过其他隐秘方式从竞买人处收回成本和赚取收益,从而加重竞买人负担,抵消了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公益色彩。这些分析同样适用于淘宝网司法拍卖以外的其他网络拍卖平台。为此,笔者建议给予网络拍卖平台建设必要的经费投入,将之纳入到司法经费预算当中,由国家财政买单。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政府以招投标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以最少但必要的费用和公开透明方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相关的事务。短期来看,这会加大财政负担,但是长远来看,由专门机构辅助法院完成司法网络拍卖相关的事务可以提高拍卖活动质量和拍卖工作效率,减少法院因为工作量剧增额外增加专门机构和人员给财政带来的长期隐性支出。同时,社会资源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可以便于法院脱离“运动员”的角色,站在相对中立的立场监督拍卖平台、竞买人和相关主体的行为。为此,法院可以在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例如,以往宁波海事法院船舶拍卖一直不收佣金,但实际上每次拍卖均邀请拍卖师到场,由此产生数千元到1.5万元不等的劳务开支。这笔开支相对于动辄数百上千万元的船舶成交价来看并不高,但是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情况下,拍卖师已经没有现场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实践中客观存在竞买者要求提前了解船舶状况的需求。对此,可以考虑在现有船舶评估机构中的船舶类高级工程师当中按照自愿原则设立专家库,由专家负责对网络平台拍卖船舶的专业咨询和现场看样,相关费用标准由法院参照现有的拍卖师到场费用确定。与此类似的还有评估前的拍品信息调查、网络司法拍卖所需的视频制作等,均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最终要在拍卖款中分配,故有必要切实控制和规范,逐步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