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实湖泊名录信息的通知

02.02.2018  16:12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河〔2018〕2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核实湖泊名录

信息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按照“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的要求,我厅结合水域动态监测本底库数据、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资料以及水域调查成果,初步梳理了全省湖泊名录,并依据卫星遥感影像数据提取了水面面积。现请你们根据实际,提出核实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录确定原则

湖泊是湖盆和湖水的总称,本次参考第一次水利普查对于湖泊普查对象的相关界定以及杭州、嘉兴、绍兴等地先期开展的湖泊名录梳理情况,确定列入湖泊名录的原则:

(一)本次湖泊名录主要考虑具有湖盆、常年有水的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且湖泊常年水面面积不小于0.01km2;

(二)已经干涸的湖泊(特殊湖泊除外)、修建水利工程的水库(山塘)、人工开挖的纯养殖(种植)功能农业生产所用池塘(水塘)、水网密集区形成的湿地,不列入湖泊名录;

(三)具有重要功能或特殊功能(如历史人文景观、饮用水源等功能),确需加强管理和保护的湖泊,可列入本次湖泊名录。

二、名录信息核实

请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全面摸查辖区湖泊情况,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际,对我厅初步梳理的湖泊名录信息及标绘图(见附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对补增、删减的湖泊做好情况说明,并配合做好落图工作。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中的湖泊,原则上应列入本次湖泊名录并按要求实施湖长制管理,不列入湖泊名录的需说明理由。湖泊名录信息按属地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其中市直管湖泊和跨省、市、县的湖泊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三、其他事项

(一)湖泊名录是实施湖长制,加强湖泊管理的重要基础,请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名录信息核实。

(二)各地相关意见在附表“反馈意见”栏中填报,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于2月9日前报送我厅,意见反馈应同时报送电子稿和盖章扫描件,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由于附件内容较多,不随文印发,请各地在浙江水利网公告公示栏中自行下载。

(四)请有关人员及时加入QQ工作群(612273861),以加强沟通联系,做好数据对接。

联系人:省河道管理总站,谢少游,0571-86535307;

省水利河口研究院,陈梦雪,15267091208。

 

附件:各市湖泊名录信息表及标绘图

 

1.杭州市

 

2.宁波市

 

3.温州市

 

4.湖州市

 

5.嘉兴市

 

6.绍兴市

 

7.台州市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公开属性:公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