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24.05.2016  12:45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统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高新园区转型升级,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号)的要求,依据浙江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关于《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我厅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对浙江省高新园区开展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和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批准时间1年以上。

二、评价方式

本次评价采取分类评价考核方式,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高新区

8个国家级高新区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版)》,参加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的统一评价。

(二)省级高新区

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47号),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结构优化、科技服务、规模效益和定性评价5个一级指标以及下设的27个二级指标。

根据省政府对“十三五”时期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增设高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作为附加指标,加分值满分为5分。

(三)省级创建园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要求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项目数和投资额、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服务业税收等增量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三、评价和考核方法

(一)国家级高新区

网络填写附件1“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表”,纸质提交附件3“自评报告”。

国家级高新区参加省级以上高新园区评价排序。根据国家高新区考核结果,对杭州国家高新区保持全国前10位,宁波国家高新区保持全国前30位,其他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总数前1/2,且位次不下降的,予以通报表扬;列全国末3位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省级高新园区

网络填写附件1“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表”,纸质提交附件3“自评报告”。

对评价结果总排序前5位的省级高新园区,予以通报表扬,末3位的给予黄牌警告。

(三)省级创建园区

网络填写附件1“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表”和附件2“创建高新技术园区评价表”,纸质提交附件3“自评报告”。

省级创建园区参加统一评价排序。考核依据浙政发〔2012〕94号文件规定的增量考核,达到要求的省级创建园区,予以通报表扬,排序末3位的给予黄牌警告。

四、评价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上报数据。 各高新园区按统计制度要求,将年度统计数据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jsti.gov.cn)填报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时间安排在5月底前。

(二)审核评价。 在各园区自我评价基础上,省科技厅、省统计局邀请省级有关部门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对定性指标进行评定打分,并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高新园区的评价。时间安排在6月20日前。

(三)形成报告。 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确定的评价办法,对参评高新园区进行汇总评价,7月底前出具《浙江省高新园区发展评价专题报告(2014—2015年)》。

(四)公示公告。 高新园区评价结果和专题报告经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园区统计范围。园区统计范围根据省统计局、省科技厅历年审核确定的高新园区企业统计范围。

(二)评价时间。本次园区考核评价时间为2015年。评价年度园区批准创建未满一年的,不列入当年评价。省级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按国家级高新区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园区统计范围按国家高新区口径同比测算。

(三)定量指标原则上采用现有浙江省高新园区统计数据。为便于指标增长评价,定量数据自评填报2013—2015三个年度统计数据。批准建设(创建)不到三个年度的,填报批准年度至2015年数据。经核实统计数据有出入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调查核实确认。定性指标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自评报告请简述园区建设和发展基本情况,园区发展的优势和存在的“短板”,以及下一步工作举措特别是补长短板的具体措施。文字要求言简意赅,字数控制在6000字内,并对照本通知附件,附上《浙江省高新园区自评表》。

(五)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该高新园区评价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

请各高新园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本次评价工作,对照高新园区评价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我评价工作。园区属地市县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地、各园区要以本次考核为契机,查找园区发展“短板”,分析存在差距的原因,研究出台有力举措,积极推进高新园区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形成高新园区发展争先创优机制。

 

联系人: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陈夙

联系电话:0571-8705402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表

2.创建高新技术园区评价表

3.自评报告格式和内容

4.浙江省高新园区批建情况清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统计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