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13.06.2016  16:0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2016年6月12日起,全县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全县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权属证书

  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12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业务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办理地点

    长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咨询电话:0572-6237085,0572-620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