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报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6〕44号

13.06.2016  03:21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公报编制工作,厅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报编制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报编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增强国土资源工作透明度,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决定建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报制度。

  第二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报编制工作坚持时效性、准确性、公开性原则,每年编制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公报编制领导小组和编辑小组,每年开展公报编制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报编制工作责任处室为调控处,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收集和提供公报资料、数据、图件。公报编制工作列入厅对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章 公报内容

  第六条 公报主要内容为上一年度全省国土资源基本情况、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一般由概述、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服务与改善民生、法治国土建设和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等内容组成,可根据每年工作重点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概述部分主要是上一年度全省国土资源基本情况、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总体表述和评价。

  第八条 土地资源部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实施情况、耕地保护情况、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与出让、节约集约用地等。

  第九条 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部分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利用、矿业权设立与市场交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环境、地热与矿泉水、地质遗迹与地质公园、地质资料汇交与利用服务等。

  第十条 服务与改善民生部分包括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国土资源信访维稳等。

  第十一条法治国土建设部分包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政务信息公开、普法教育、国土资源宣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等。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改革创新部分包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矿政管理制度改革等。

  第十三条概述部分由办公室、调控处负责编撰;其他部分由相关业务处室、事业单位负责编撰,调控处审稿、核稿、统稿。

   第四章 编制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处室和事业单位应根据分工,搜集相关资料,形成初编材料,报厅分管领导审阅后,每年3月底前报送调控处。

  第十五条调控处综合各处室材料,形成公报初稿,征求各处(室、局)和事业单位意见,报各分管厅领导审签,报厅长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在公报内容搜集、编撰过程中,要做好各项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加强校核与合理性检查,确保公报数据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加强公报内容保密工作,在公报未正式发布前,各处(室、局)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五章 公开发布形式

  第十八条公报编制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公报印刷成册后,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赠阅: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国土资源局,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等。

  第二十条公报内容经涉密审查后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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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