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冯国英-准予行政许可

14.03.2015  23:45
单位名称/申请人: 冯国英 法人代表/负责人:           你(单位)于 2015年3月14日提出的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号:人受201500933)申请, 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同意执业药师冯国英的再次注册申请,注册单位临安锦城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期限自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注册证号331215010884。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