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转发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5.02.2017  15:02

关于公开征求《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司法部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司法鉴定实际,我厅起草了《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现将《通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2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至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邮编310007), 电子邮件发到[email protected] .

附件1:《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3:《司法鉴定意见书》声明

4:关于制定《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2月13日

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通知》是司法部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浙江司法鉴定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内容具体要求。 近年来我省在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并行之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一是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声明部分请使用附件2格式、内容表述。二是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情况部分。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浙司〔2016〕125号,以下简称《委托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方当事人经通知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其姓名、与被鉴定人(鉴定事项)的关联信息。对方当事人经通知因故未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精神,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情况中要明确上述要求。三是不同执业类别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省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特点视情制定具体格式范本。

二、关于《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的编号要求。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需要出具上述4种文书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参考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文书编号要按以下格式编写: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文种缩略语及序号组成。《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的文种缩略语分别为“”、“”、“”、“”。

三、关于司法鉴定告知书增加的内容。 根据《委托规则》第二条规定精神,在《司法鉴定告知书》中增加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委托人坚持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受理其单方委托,但单方委托容易产生鉴定争议等风险。

四、司法鉴定专用章备案时限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于本月28日前将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分别报市局、省厅备案。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附:1.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2. 《司法鉴定意见书》声明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2月13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鉴定意见书》声明

 

 

关于制定《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进行规范,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同时废止。近年来,我省在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并行之有效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在贯彻执行好司法部《通知》精神的同时,有必要对相关文书的内容作具体要求。

为做好司法部《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去年11月,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委托省司法鉴定协会组成了由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主任为组长,各专业委员会代表组成的7人小组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结合浙江司法鉴定实践进行充分研讨和论证,在征求协会专业和工作委员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司法鉴定管理处召集研讨小组成员于2月9日专门召开研讨会。形成《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增加司法鉴定告知内容。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以下简称《委托规则》),引导当事人与其他相关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促进鉴定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减少鉴定争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司法鉴定告知书》增加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委托人坚持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受理其单方委托,但单方委托容易产生鉴定争议等风险。

二、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司法鉴定时通知、到场工作情况。根据《委托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方当事人经通知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其姓名、与被鉴定人(鉴定事项)的关联信息。对方当事人经通知因故未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精神,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情况中要明确上述要求。保障当事各方的知情权,有利于对鉴定结果的认可,减少争议,更好为诉讼活动服务。

三、明确《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的编写要求。为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编号格式,参考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需要出具上述4种文书的,文书编号要按以下格式编写: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文种缩略语及序号组成。《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的文种缩略语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