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佘翔霁-准予行政许可

16.06.2015  00:37
单位名称/申请人: 佘翔霁 法人代表/负责人:           你(单位)于 2015年6月11日提出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号:人受201504000)申请, 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经审查,上报资料符合要求,同意执业药师佘翔霁首次注册到象山宏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金山大药房。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