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法宝助力消费维权

12.05.2015  20:13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亮点更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日前,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法律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这部被冠以“史上最严”头衔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
【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法宝

准入证把关
【评析】

  我国此前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实行许可制度后,监管部门就可以掌握哪些企业可以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哪些食品添加剂,对获准生产的企业的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而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当然,要彻底管住非法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还需要健全其他方面的措施、法规。此外,许可制度实施后,也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上食品添加剂的抽查、检验。

关键词

保健食品标签
【相关法条】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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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含量不能少
【评析】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也很重要,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两个“相一致”要真正落实,需要执法部门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关键词

婴幼儿奶粉
【相关法条】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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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要注册审查
【评析】


  注册不是简单的备案,注册意味着要进行审查,加强了对配方的管理,体现了立法者对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一规定也很重要。目前,一些企业通过从国外进口大包装的婴幼儿奶粉,然后分装成小包装出售,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该条款要解决的就是二次污染的问题,企业或者进口或者采购原料生产,或者直接进口已经分装好的奶粉,避免二次污染造成对婴儿的伤害。“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一条款主要是禁止企业采取“换汤不换药”营销方式,同样的产品,换个牌子就可以卖高价,欺骗消费者。

关键词

网售食品
【相关法条】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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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骗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服务的商户,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只要能提供商户的真实信息,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避风港”原则,第三方平台所担负的监管责任实际上是比较轻的,因此可能对商户的审查也不是很严格。
  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新突破,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
  此外,如何确定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是个问题。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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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赔偿兜底
【评析】

  惩罚性赔偿是《消法》和新《食品安全法》中都有的规定,但新《食品安全法》力度更大,赔偿额度更高,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尤其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一兜底条款,一般食品价格都是比较低的,十倍赔偿可能也不过百来元钱,很多消费者因此没有维权积极性,但这一兜底条款将最低赔偿额提高到1000元,应该说是比较高的,较高的维权收益应该会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条款在此前的草案中曾有过争议,但现在加上了“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这一要求,就是说,标签说明书上的瑕疵仅仅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是不能免责的,还得看它是否会误导消费者,如果确实有误导作用,那么同样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关键词

社会共治
【相关法条】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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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奖惩机制
【评析】


  新《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这3个条款就分别明确了社会组织、媒体和消费者的职能、责任、义务、权利。
  行业协会作为经营者组成的社会组织,以前是没有明确其规范行业协会的职责,因此行业协会往往成为经营者的利益代言人,而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其职责包括“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等,既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又要防止其成为经营者利益代言者。
  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责是新《消法》中赋予的,新《食品安全法》则确认了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职能,发挥消费者组织的力量。
  赋予新闻媒体引导、宣传、监督职能,也是健全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同时要求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必须真实、公正,防止媒体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夸大、误导,造成社会恐慌。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密切的利益相关人,通过建立举报、咨询、回应制度,以及对举报消费者的保护、奖励制度,有利于发挥消费者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总体来说,新《食品安全法》通过赋予不同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建立社会共治体系,确实是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