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变化 我们不做看客

22.07.2015  14:06

  今天是个特别意义的日子,油价开始下调,公路的收费也发生了变化。

  交通运输部21日,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之于众,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因此“该不该收费”“怎么样收费”等受争议的问题,备受关注。

   公路现状

  高速公路发展迅猛

  数据显示,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的11年内,2004年国家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只有3.4万公里,到2014年底达到了11.2万公里,已稳居世界第一。这足以证明明我国的高速公路发展迅猛。

   收费标准混乱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自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缓解建设资金的短缺的矛盾,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可以说,没有收费公路政策,就没有公路事业的今天。但随着公路的发展,收费的矛盾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较高的运输成本,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也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

   修订《条例》新变化

  “收税”与“收费”并行

  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

  “普通公路由政府以收税方式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对社会公众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普遍服务;收费公路则由于以对特定用路群体提供效率服务为目标,用路者的使用频次存在较大差异,采用直接收费的方式,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用路者负担”魏东解释说。

  对此,不仅兼顾和保障了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也向公众提供可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

   非收费公路为主、收费公路为辅

  《条例》明确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的不同政策,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

   高速公路未来长期收费

  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条例》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期届满后,可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由最长不得超过25年调整为不得超过30年。另外,此次对政府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不再设置期限,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借统还核定。

   建设举债方变更为地方政府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表示“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

  因此,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方式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此外,修订后的《条例》也提出,收费公路的门槛将要提高,进一步缩小了收费公路政策的适用范围,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

  改革总会牵动各方的利益,但同时也包含了很多人的期待,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是必要的,我们不是看改革的一位看客,我们是要参与表达和监督的,一条收费公路从建设、使用到养护、管理,利益群体之大,改革复杂难免,实行公平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改革,也需要我们的关注。

点击查看汽车频道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