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检察公益诉讼诉前蹉商服务保护渔业资源

02.06.2020  14:21

  中新网浙江新闻6月1日电(记者 范宇斌 通讯员 潘智赛胡益阳)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提出15周年,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乘着公益诉讼发展之东风,开展破坏渔业资源专项监督,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近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与该县农业农村局就10起非法捕捞水产品致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事宜进行面对面磋商。

  据悉,本次诉前商共涉及10起非法捕捞案件、15名当事人,10起案件均发生在天台始丰溪干流和主要支流。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今年4-5月间,15名涉案人员在明知始丰溪属于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仍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溪鱼,造成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失。

  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禁渔制度的通告》,自2018年起,每年的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始丰溪干流(始丰湖、城东湖河段除外)及主要支流禁止除垂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台县农业农村局应当责令当事人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

  结合在案证据,根据《关于办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使用禁用渔具、不合格网具、禁渔期禁止作业渔具,或者采用电鱼、拦河设栅捕鱼等禁用方法捕捞的,一般按照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的10至30倍予以赔偿,但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15名当事人当场交付渔业资源修复赔偿金,从2000元到1万余元不等,共计39173元。

  “回去后跟村里人多多宣传,不要再在禁渔期、禁渔区电鱼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建都说。

  诚然,生态环境保护从来不仅仅是一家“独唱”,需要各方团结协作。经过磋商程序,检察机关不再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天台县农业农村局与15名当事人达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协议,既节约了司法成本,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完)